非常意外且非常高兴地在《南方都市报》上看到秦晖教授就“贫民区”问题对我的点名商榷,也很乐意在这一问题上与秦教授进一步交换意见。
从文章中可以看出,秦教授并不因自己是著名学者而稍存怠慢,对我的观点进行了很认真的辨析和讨论。和秦教授所猜测的不同,事实上我本人在写前一篇文章前,也曾特意认真且反复地研究过秦教授的演讲稿。
正如秦教授所言,在一个原则性的大方向上,我们并无歧见,这个原则性的大方向,就是必须在现代城市里给予贫民、尤其是来自农村的贫民以“自由”——包括定居、受教育和基本医疗等权利,并且一致认为,政府不应在这一方面无所作为。
但在具体的做法上,我想我和秦教授的看法是有所区别的。秦教授痛心于广大农民工居无定所,痛心于年复一年的候鸟现象、被不断拆迁的“城中村”和民工子弟小学,认为国家有义务解决这些问题,这点我完全赞成;但他提出的方案是由国家出资、出政策建立“贫民区”,让这些在城市被驱赶、被拆迁的“非法设施”在特定的区域内合法,对于这一点,我是不敢苟同的。
秦教授在商榷中提到索维托现象,认为索维托的出现,对于“暂住证”制度而言是一个进步,我想他应该是有所误解了,事实上被称作暂住证的“黑人劳工证”制度在南非,是和白人种族隔离制度相始终的,索维托的出现,并未改变黑人必须持劳工证出入白人控制的厂区上下班的现实,其性质和西斯凯、博普塔茨瓦纳等“班图斯坦”黑人家园并无差别。索维托始建于1930年,而21年后的1951年,南非政府还通过了规定政府有权任意拆除黑人住房的《防止非法定居法》,24年后的1954年,通过了禁止黑人在“白人城市”定居的《班图人城市居住法》,44年后的1974年,还通过了对黑人在“白人城市”医疗、教育、就职甚至宗教方面的限制性法规。由此应不难看出,索维托的出现,在历史上并未如秦教授所言,缓解了南非种族隔离的现象,或者毋宁说,它的出现甚至反倒让这种族群隔离更方便、更制度化。在中国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许多城市里曾出现过“下放户村”,从形式上看,这和秦教授所言的“城中村”有一定相似处,其居住者同样是亦城亦乡的边缘人,但这种“下放户村”并未让下放户们享受到“自由和尊严”,而是让他们感到一种局促和自卑,这种现象的最后消失,被公认为社会的一大进步,那么,21世纪的今天,难道我们还有必要用这种“半平等”去取代不平等,用五十步取代百步么?
当然,“贫民区”在城市的出现,至少让农民工不至于露宿街头,不至于子女失学,从这点上看,应该是一个进步,但这样的进步显然是不够的。打个比方,契约奴制度自然比奴隶制进步无数倍,但倘在21世纪的今天,自由、平等已成为普世价值,“五十步”的契约奴制度取代“一百步”的奴隶制,就不能再称之为进步。同样,在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居住、迁徙、受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险权利被普遍认同,在国家和政府自身也承认城乡差别之不合理、并许诺努力、尽快解决这个不合理之际,用“贫民区”这种五十步的“半平等”,来取代现有的一百步的不平等,就显然未必是值得称许的好办法,正如我第一篇文章所言,这样做的结果,很可能使这种城乡差别以另一种变体合法、长期地延续维系,使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在事实上制度化、规范化。
不仅如此,如果说由于黑人和白人肤色的不同,在索维托和约翰内斯堡间还客观存在着无需“暂住证”的技术条件,那么在“贫民区”和中国城市之间,将以何种技术手段对“贫民区人”和“城里人”加以区别,以分配那些分属两大群体的福利和资源?如果有这样的技术手段,不论名称如何,不都是变相的“暂住证”?如果没有,那么岂不和我所主张的、通过努力彻底拆除城乡壁垒志同道合?
事实上,中国城市现有的教育、医疗和其它社会资源,并非到了不足以延伸并惠及民工的地步,至少比“民工子弟小学”之类要好得多。之所以未起应有的作用,是制度、观念等多方面制约所造成的,所谓“是不为也,非不能也”。退一万步讲,即使这些资源不足以满足上述需要,那恰说明行政力应向这方面倾斜,以满足社会之急需,消除社会之隐患,而不是如秦教授所言,用政府资源另建一套专属于进城农民的、“贫民区”的社会保障体系。
不揣冒昧写下这些文字,并非对秦教授的不恭,而是窃以为,在21世纪的今天,在政府已认识到消除城乡差别重要性的当代,我们不应满足于用“五十步”取代“百步”的“公平性改良”,而应把追求真正的社会公平,当作努力争取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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