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投向“阳光工程”的阴影

谨防投向“阳光工程”的阴影


―――浅谈招标采购中的一些不法行为


招标采购,简而言之,就是让各供方相互之间在价格上公开开展竞争,权衡报价,最后由需方经过各方面的综合比较与中标满意者签订供货采购的关系。招标采购的方式按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正式规定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采购被人们称之为“阳光工程”。是因为:从需方的角度来讲它降低了企业采购成本,它利用竞标人的竞争心理,使竞标人背对背进行相互压价,克服了过去需方与供方面对面谈判而带来的争执不下或其他尴尬局面;从社会风气的角度来讲招标采购也有利于提高订货的透明度,有利于采购行为更为规范,抑制流通领域的不正之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性;从供方的角度来讲招标采购也能带动和促进供方之间开展竞争,改善其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


然而,在执行这一“阳光工程”时,一些不法分子却“钻研”出各种手法,向这一有效遏止采购中不正之风的新举措投下了一缕“阴影”。


特点一:招标投标是一种交互行为,既有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也有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的法人。招标人非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搞虚假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贿赂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中标人擅自切割标段,将中标项目非法转让、分包给他人等等,情节严重的,都会构成犯罪。


特点二、招标投标本来是在公开场合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实现公正交易的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然而某些招标人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逃避处罚和打击,往往采取一些十分隐秘的手段,进行犯罪活动。如有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暗中限定投标单位将投标项目交给指定的投标单位;再有有的单位在确定分承包方时,进行“暗箱操作”等等。


特点三、按规定,进行投标的项目均为一些大型基础项目、公用事业项目或是交易数额较大项目,它们无一不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政府形象牵涉在一起,在招标投标中,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侵犯的是公共的利益、损害的政府的形象,被朱总理称之为“豆腐渣工程”及新闻暴光的有关案件便是最好的例子。


要有效遏止投向招标投标采购的这一缕“阴影”。我们就要从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加强打击力度,建立惩治防线上入手。使“阳光工程”能光芒四射,各种腐败现象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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