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况且任何制度的实施都有其固有的成本,对于中国第三方支付来说,这句话恐怕更有悠远的意味。
在过去的两年中,第三方支付迎来了监管层密集的关注,行业管理办法陆续出台,尤其是在2011年最后一天公布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发放第三批支付牌照,更预示第三方支付监管进入深水区。
一个清晰可预期的政策,必将有利于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尤其是在各个监管办法中所屡次重申的对支付风险和当时双方权益的保护,更加有利于规范泥沙俱下的第三方支付行业规范发展。
但是,我们需要问的问题则是,为何互联网支付是需要特别监管的?或者硬币的另一面是严厉的互联网支付监管将会让中国的第三方支付产业失去什么?
或许在互联网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我们能够寻找到部分答案。
互联网是开放的,是全球性的,任何基于互联网的业务都具有不受时间和空间约束的特性,因此,为了控制风险,办法要求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服务器及其备份系统必须位于境内;而互联网由于其开放性也使得各种非法活动滋生,对互联网支付交易对象的实名性验证要求和电子交易过程中数据的安全性要求则凸显了应对互联网特殊性的必要。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硬币的另一面:或许中国第三方支付将失去能够独立发展壮大并走出国门的机会。
这要从第三方支付尤其是互联网支付在中国正规金融体系外“非法”存在并壮大发展的根本原因说起:正规银行系统在微小市场交易活动中对信用担保以及账务活动中的不作为给了以第三方支付尤其是互联网支付为代表的民间中介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而已风险防控为主的互联网支付监管,显然又把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金融系正规军做了深度耦合,比如在实名认证上,要求“交易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同时对交易账户的资金要求个人不超过5000元、单位不超过2万元的余额。这极大的限制了互联网支付企业的沉淀资金规模,并对个人单笔超过1万元或者月超过5万元的交易要求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证件影印件”进行真实性核实。
这些管制要求尽管降低了风险,也显然增加了支付机构和其客户双方的交易成本,尤其是在互联网的地域性特征不明显的情况下,身份证影印件的要求可能只是增加了物流公司的收益。
而对账户余额的上限限制则大大降低了支付机构利用沉淀资金获取收益的可能性。
第三方支付,纯粹的变成了金融正规军的一个附庸或者说延伸和补充,这一点,从央行赶在2011最后一天发放的第三批支付牌照名单中也可以管中窥豹,金融系并不希望一个能够与之抗衡的准金融机构的出现,比如在最有发展前途的互联网支付领域,三大运营商的支付公司纷纷缺席,获得的只是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收单业务等所谓与三大运营商主业“密切相关”的领域的支付许可,反倒是那些地域性的中小企业获得更丰富的许可。
即使有金融系亲儿子基因的银联,央行在牌照发放的时候,也是按照地域分而治之,其用心良苦,可见一斑。
制度的成本或许就是如此,当前看,貌似风险管控更重要,但是长期看,一个缺少竞争,不是依靠市场自然法则优胜劣汰,而是依靠行政牌照管制发展的行业,恐怕其制度成本会越来越高,因为有形之手的制度运行其长期平均成本曲线始终高于无形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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