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彩对传统集团管控体系的五个批判之一——三分法

目下,很多集团在做管控时,常常把集团管控模式分为财务型,战略型,操作型三种类型,所谓财务型就是甩手大掌柜,所谓战略型就是抓大放小,所谓操作型就是一竿子捅到底。我们一般称之为三分法。仅从三分法的内涵来看,有如下问题:

1, 三分法其实是母公司针对不同子公司,在对不同子公司管控时所应采取的定位---干什么事。

2, 有些公司把三分法作为对子公司的管控导向和模式,其主要作用把子公司分为三堆,不同类别,分门别类处理。形成一个怎么管的指引。

3, 作为管控模式的三分法单纯考虑母子之间应该怎样管,而不考虑各个子公司的治理状态(不考虑全资,绝对相对控股,55合资,参股等状态),,但今天的中国集团普遍混合体制化,投资控股化,多元化,跨地域化,实际治理,控制能力与深度严重不一的情况。

4, 作为管控的三分法主要把目光局限在母公司怎么管理子公司的具体职能,事项和运营,即我们常说的控制层面。其实,在集团公司中,母公司对治理体系的设计和运作是权力之根,很多操作权力就是从治理而来,治理体系的设计的重要性,远远在三分法所关注的控制层面之上。同时我们发现,集团中,很多东西其实都不能完全靠法理性的治理和制度性的控制来达成,如果要追求集团价值最大化,最起码,我们还需在子公司的体外施加影响,超越法理给予干预,即给予子公司资源和能力的注入,又使得子公司在与母公司追求不一致时,受制于母公司的干预,主动或自觉遵从母公司意图。这种体外影响能力,我们叫做宏观管理,它是总对子公司的调控,资源的投入与调出,内部交易体系的设计,对子公司变革的干预。

除此之外,我们还进一步发现三分法在实际的集团管控中应用的局限:

第一,我们要指出来,三分法是社会上目前比较流行和普遍的一种说法,但是很多企业用了三分法以后发现太过于笼统,不是一个体系,更多的是一种导向,一种判断工具,并不解决管控的问题。所以现在更多的是用三分法来作为母子公司之间关系的初步判断和初步定位,具体的母子公司之间深度的管控模式,是用其他方法更深入地来设计,所以三分法已经成为社会上用于初步判断集团对子公司应该管到什么程度的的一种手法,而不是一个体系。

第二,三分法更多是注意于母子公司之间到底是集权、分权,还是混合型运作。

其实母子公司之间集权、分权还是混合型运作,并不是集团管控的全部。作为一个集团,要进行更好的管控,首先要解决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出资人管理问题(其实属于治理体系范畴);其次要解决母子公司之间的分别的功能,分设的功能之间如何进行咬合的关系(其实属于控制体系范畴);再次,还要界定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如何进行组织化人治、法治以外的调度和运筹的问题(其实属于宏观管理体系范畴)。

所以,如不能从这三方面(治理+控制+宏观管理)来处理母子公司之间的复杂的运作关系体系,仅从集分权界面,是一个肤浅的解决方案。

第三,母公司对子公司事实上一共有五种管控的导向---合规,哺育、整合、扩张、价值型等等各种导向。

不能够简单地用集权、分权、混合等的手法,来解决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从各方面来看的话,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这五种管控导向,事实上是真正能够体现当代集团运作的一些特征,较为恰当地反映了一个集团对各个子公司不同的出资及管控的一个导向及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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