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这就为出口货物退、免税打下了理论基础。



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销售额×征收率,不论出口销售额为多少,其应纳税额均为零,意即免税。



若出口货物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则其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论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多少,其销项税额均为零,那么,其应纳增值税额为负数(即:0—当期进项税额),意即退税。



但是,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较复杂,有的全部出口,有的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有的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货物出口等;再考虑出口货物的品种不同,以及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和退税率往往不一致等情况,税法规定了出口退(免)税的条件、不同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及不同的计算方法等。



一、 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具备的条件



一般来说,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 必须是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如,对外捐赠的货物,虽然该货物已报关离境,也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但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所以不满足出口退、免税的条件);



4、 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税收政策有三种:



1、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货物在出口销售的环节上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货物在出口前实际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按规定的退税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后予以退还。



下列企业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出口免税并退税:



1)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 特定出口的货物。在出口货物中,有些虽然不同时具备4个出口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的销售方式、销售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等。



但,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为: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商标等相同的产品;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成员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等。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须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给予免税但不退税: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但除抽纱、工艺品、香料油等商品外;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如免税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饲料、农膜等



 

免税不退税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时: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出口不退税是指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不免税也不退税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另外,企业出口货物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时期内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视同内销征税,不再退税。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率主要有17%、14%、13%、11%、9%、8%、6%、5%等档次,国家可根据国际经济环境、国内进出口情况等因素调整出口退税率。



对出口企业而言,出口企业应将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若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一)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适用免、退税方式,即根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出口货物对应的退税率计算。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后,外贸企业应退税款的计算方法有两种:单票对应法、加权平均法。由于应退税额的计算较简单,这里不再赘述。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会计处理如下(自营出口业务):



1、购进商品时: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贷:在途物资



3、出口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4、承担运费时: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5、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计算不予退税的税额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 计算应退增值税税额时: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9、 申请退(免)消费税时: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意即: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销项税额为零)。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但,由于购进货物的税率和出口退税率一般存在差异,所以应从抵顶的进项税额中转出差异的部分,即: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按规定予以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为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地反映离岸价的,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并且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核定离岸价。



具体计算公式解析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1)、确定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2)、确定当期准予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购进水电费的进项税额、购进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进项税额等)



(3)、确定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该步骤即可省略;免税购进原材料 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应为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4)、确定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5)、确定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1)确定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果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该步骤省略)



(2)、确定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3、把当期应纳税额和免、抵、退税额进行比较,确定当期免抵、留抵或退税额:



(1)、当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存在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会计上把当期免抵税额计入成本。



(2)、当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没有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计算举例:



某自营出口生产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款为10万元;内销货物100万元(不含税),收取款项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200万元。(注:上期末留底税款1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1)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17万元



 

(2)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



(3)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17%—13%)



=0.4万元



(4)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0.4=7.6万元



(5) 当期应纳税额=17—(34—7.6)—10=﹣19.4万元



(6)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13%=1.3万元



(7) 当期免、抵、退税额=200×13%—1.3=24.7万元



(8) 因当期期末留底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19.4≤24.7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19.4万元;当期免抵税额=24.7—19.4=5.3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基本会计处理(自营出口货物):





(1)取得外销出口发票时,把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算成人民币: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收到外汇时,根据结汇水单:



借: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确定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5)月末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若大于零,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若应纳税额小于零,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 企业在进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时,不作账务处理



(7)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通知单后:



借:应收账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即:应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即: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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