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行业自律主体是新加坡广告标准局(ASAS)。ASAS于1973年由新加坡消费者协会(the Consumers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 ,简称CASE)牵头组建而成,是由广告公司、广告主、广告媒介、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一些支持团体(组织)共同参与支持的自律组织。我们通过其成员构成可以了解其成功运作的社会基础。
(一)新加坡广告标准局(ASAS)的核心会员
根据ASAS官方信息,截至2010年2月份,ASAS的会员由三大类16家构成:
1、第一类是营销传播行业及相关行业组织的代表(7家)
(1)新加坡广告主协会;
(2)新加坡可信赖广告公司协会/新加坡4A协会;
(3)新加坡媒体主协会;
(4)新加坡广播协会;
(5)新加坡直销协会;
(6)新加坡传媒集团;
(7)新加坡报业控股集团。
2、第二类是来自消费者团体及其他一些行业团体的代表(4家)
(1)新加坡消费者协会;
(2)新加坡医学会;
(3)新加坡药学会;
(4)新加坡制药行业协会。
3、第三类是政府机构代表(5家)
(1)新加坡卫生部;
(2)新加坡卫生科学管理局;
(3)媒体发展管理局;
(4)新加坡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
(5)新加坡农业食品与兽医管理局。
新加坡广告标准局(ASAS)的会员会有一些变动。
(二)新加坡广告标准局(ASAS)的机构与职能设置特点
从机构性质看,新加坡广告标准局(ASAS)既是一个咨询委员会,也是一个行业自律主体,其成立目的主要是推动新加坡广告业发展成为“更有道德和负责任的行业”。所以,ASAS也是一个负责行业自律的全职机构,主要依据1976年制定的《新加坡广告行为准则》(SCAP)执行其自律职能。
新加坡广告标准局(ASAS)平时由一名秘书长和一名专职秘书主持,其它各方代表以兼职身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ASAS的职责就是在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推进广告业的自我管制,提高广告道德水准,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业的利益。
1、新加坡广告标准局(ASAS)的核心职能
据新加坡消费者协会(CASE)官网介绍,新加坡广告标准局(ASAS)的主要职能包括:
(1)对即将发布的广告提供建议与指导。当广告主、广告公司、媒介对将要刊播的广告是否违规存有疑虑时,可以向ASAS咨询。
(2)处理广告经营活动中的投诉。ASAS能够对广告主协会、广告代理商协会、广告媒介协会、新加坡广播协会成员间的争议进行裁决。
(3)对任何广告提出建议或劝告。只要是符合ASAS的规定程序提出的广告投诉,即使是上述4个协会之外的个人或公司,ASAS也可以向其广告提出建议。
(4)制裁。ASAS制裁的结果是广告主将面临广告停播停刊,而广告公司将面临特许代理权的丧失,而这两项由媒介实施。此外,ASAS会对违规者、违规案件进行曝光和公告。
(5)制定并解释《新加坡广告行为准则》,拥有对本准则的最终解释权。
维持和保证新加坡广告标准局(ASAS)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来自新加坡消费者协会(CASE)会员的会费以及投诉管理等服务收费等。此外,是否从广告投放费用中按一定比例直接提取费用,这一方案已在论证之中。
2、新加坡广告标准局(ASAS)的自律权
ASAS享有特有的自律性约束手段:
(1)暂停(SUSPEND):在调查某一广告期间可以直接使其暂停刊播。
(2)举证(JUSTIFY):有权要求当事方提供有关广告的证明性详细信息。
(3)修改或者撤销(AMEND or WITHDRAW):有权要求当事方修改或者撤销其广告。
(4)取缔(BAN ):借助媒体会员取缔某一广告。
三、自律依据:《新加坡广告行为准则》
新加坡广告行业监管的依据包括两类:其一是法律法规,包括由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附属法规,比如新加坡卫生部(MOH)出台有《与医疗职业有关的广告宣传的指导方针》,其中就有对接近医疗宣称的美发美容宣传的规范条例;其二是《新加坡广告行为准则》(SCAP)。
《新加坡广告行为准则》最早制订于1976年,2001年颁布第二版,在2003年、2005年和2008年针对一些条款又有修改。它的每次修改,都可视为一个新版本。该准则主要用于规范商业广告,并适用于所有形式的、所有媒介上的商品、服务及机构等广告。
事实上,每年对自律条例进行微调已经成为当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广告自律的惯常做法。
(一)《新加坡广告行为准则》的基本准则
《新加坡广告行为准则》的基本准则包括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家庭价值观和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还包括广告管理上的一些准则和要求。具体如下:
1、遵守新加坡国家和民族的核心价值原则
(1)国家高于集体、集体高于个人;
(2)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
(3)社会支持和尊重个体;
(4)统一而不是冲突;
(5)种族和宗教信仰和谐。
这种基于国家和民族高度对广告活动直接而明确地提出行为要求,在世界上并不多见,可以说是具有新加坡特色的。如前文介绍,在新加坡,如何使不同民族和睦相处、同建家园, 是新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 也是新加坡对新闻传播活动实行严格管制的主要内容之一。
2、遵守新加坡的家庭价值观原则
(1)爱、照顾和关心;
(2)相互尊重;
(3)子女责任;
(4)守信(Commitment);
(5)沟通(Communication)。
这种在广告传播中对家庭伦理和传统文化的高度重视和特意强调,也是具有新加坡特色的。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东方文化的价值,尤其是儒家文化,如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在多次讲话中提倡儒家思想,强调要保留东方文化价值, 新加坡的“社会凝聚力来自东方文化”。
3、坚持公平的商业竞争原则
(1)禁止诋毁他人;
(2)禁止私自利用别人的商誉;
(3)禁止模仿抄袭。
这也是大多国家所坚持的商业活动原则。比如《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提出:“广告业应普遍遵守商业之公论与公平竞争之原则。”
4、广告本身必须做到的基本要求
在新加坡,任何广告本身必须做到“坦诚、真实、合法、得体”以及其它具体要求,诸如价格、折扣、广告主身份识别等。这些要求是当前世界各国对广告活动提出的普遍性要求,也是最为基本的要求,是基于尽可能地减少广告活动负面社会效应的基本动机和出发点。
在实践中,广告活动以上述基本原则作为宏观指导,以《新加坡广告行为准则》的具体条款作为行为规范。
(二)《新加坡广告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加坡广告行为准则》的构成包括:导论、广告管理体系、广告从业章程、基本准则、指导方针和附件等六个部分。其中,附件共有16个(略)。
《新加坡广告行为准则》对有关广告活动的规范较为全面,一些条款甚至比较苛刻。但由于是经过行业内部认可的规范,所以对会员具有强大约束力,即使不是会员也同样可以适用。
此外,《新加坡广告行为准则》经常会根据新情况进行调整,比如改动或者增减一些内容,以确保紧跟行业新情况进行规范。相比于通常的国家法律法规,《新加坡广告行为准则》灵活而又有针对性。这是行业自律具有的先天优势,也是其能够发挥自律效能的重要保证。
四、新加坡广告标准局(ASAS)的广告自律流程
(一)新加坡广告标准局(ASAS)受理投诉的六个步骤
新加坡广告标准局(ASAS)对消费者的投诉十分认真,凡接到消费者对广告的投诉都会采取行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处理。
新加坡广告标准局(ASAS)针对一般投诉的处理流程大致如下:
1、确认并告知投诉方已经收到投诉;
2、把有关投诉告知被投诉方并开展调查;
3、在调查期间,如果需要第三方、有关专家或者专业鉴定,那么所产生的费用将由投诉方承担;
4、最终的处理意见将在ASAS理事会上做出。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在理事会上,除了主席外,其他理事会会员均有投票权,会上的所有决定必须经过到场的多数会员投票赞成,若出现对半的情况,再由主席来决定赞成哪一方。此外,任何与讨论事项有利益关系的会员必须回避讨论和最终的判定。
5、会议结束后,ASAS将会知会或通报给当事方有关判定。
6、ASAS委员会的决定是依照条例做出的,所以也是最终的判定。
在受理投诉时,新加坡广告标准局(ASAS)采取了不同的收费政策,体现出了ASAS独有的管理和服务理念。比如针对会员投诉,收费100美元,非会员投诉则是200美元,而针对公众的投诉,则是免费的。这样可以保证ASAS有限的自律资源倾向于公众,同时让会员和非会员在进行自我保护时感受到区别。
(二)具有新加坡特色的媒介停止发布广告协议和广告公司特许制
除了具体的投诉与处理流程外,新加坡广告活动过程中的自律包含了广告发布前、发布后、出现违法广告三个阶段进行相对应的预防、监管和查处等三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具有特色和值得借鉴的自律措施是“媒介停止发布广告协议”和“广告公司特许制”。
1、媒介停止发布广告协议
所谓媒介停止发布广告协议,是ASAS通过行业自愿达成的协议,建立了媒介统一停播广告的制度。利用该制度可以及时有效地制止不正当广告。我们知道,广告媒体是广告与公众见面的最后出口也是唯一的载体,要避免问题的负面影响,媒体可以发挥直接而有力的预防和惩治作用。当然,这一机制需要真正调动媒体的积极性,需要对媒体做一些制度上的鼓励。
2、广告公司特许制
所谓广告公司特许制,就是媒体针对广告公司的代理业务建立的特许制度。在新加坡90%以上的广告是由广告公司代理的。但只有财力可靠,专业达到一定水平的广告公司,才能取得媒体的特许,享有广告代理权。这项制度不仅维护了媒体的整体利益,强化媒体在广告自律体系中独特的作用,也促使广告公司更加自律,创作出既有创意又符合规范的作品,对整个广告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新加坡广告标准局(ASAS)的自律成效
健全的投诉处理制度和有效的自律措施,使新加坡广告监管系统发挥了有效作用。
1995-1996年度,有169个广告被新加坡广告标准局(ASAS)审查,其中有8个被禁止刊播,1个重新修正,78个被提交给有关的权威机构。
2004年ASAS收到广告投诉中最多的三项分别是:美容相关产品(服务) 14%,瘦身相关产品(服务) 13%,食品和饮料6%。为此,2005年ASAS在《新加坡广告行为准则》中特别针对健康、美容、药品增加了三项新条款。其中对隆胸产品广告特别要求加入以下声明:“除非外科手术,没有科学证据显示其他的治疗能增大胸围。”对防治掉发或生发广告也必须加入以下字句:“除了一些已注册的药品外,没有科学证据显示有任何产品或治疗能阻止掉发或让秃头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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