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规:不提供相关说明样板房即为交房标准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9月1日起实施



  市国土委进行相关解读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昨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对该办法进行问答式详细解读,并表示将连续三天详解该办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对《办法》的理解与认识。国土委表示,《办法》规定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提供样板房说明的,用豪华样板房诱骗消费者的,样板房即为交房标准。



  开发商多了“紧箍咒”



  须10天内一次性公布房源



  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办法》如何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答:首先,要求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10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公示全部预售商品房、预售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



  其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业场所公示以下材料:购房指引、商品房销售控制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等相关资料。否则,将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1万元罚款;



  最后,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人查询与所购商品房有关城市规划、公共配套设施、开发进度等信息提供便利。



  豪华样板房诱骗行不通



  问:实践中常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通过广告、售楼书和豪华的样板房诱使消费者购房的案例发生,《办法》对于这类行为如何管制?



  答:《办法》规定,房地产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还明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作出具体确定、并规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说明和允诺,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为了防止开发商利用装修豪华的样板房诱骗消费者购房,《办法》还规定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提供样板房说明的,样板房即为交房标准;若样板房说明中有未予说明、明确的项目,则该项目也为具体确定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



 

  亮点:



  违法建筑拆除后或建保障房



  问:深圳快速城市化进程,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但是一些违法建筑的存在,对房地产交易秩序也产生了极大影响,《办法》对该类问题是否有规范?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同时,禁止销售违法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其销售行为提供法律见证、经纪、公证、贷款等服务和便利。



  第八十条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依法予以拆除。对质量安全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可以加以利用的,依法没收或者征收后用于保障性住房。对于销售违法建筑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照所实际销售的违法建筑经评估的工程造价额计算违法所得;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外,对承建违法建筑的施工企业,及为违建销售提供服务或者便利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商业银行等,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地产经纪更规范



  房源信息编码制度建立



  问:《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附有相应的房源信息编码,房源信息编码是如何生成的?该措施有何意义?

 答:房源信息编码为12位数字,是由依法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经纪服务时自动产生的,消费者输入房源信息编码(及房号),即可查询到对应房源的项目信息、产权信息、代理信息和交易信息,对于确保房源信息的真实性。



  中介无资质



  单位个人双罚款



  问:房地产中介机构聘用或者指派未经执业登记的人员以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纪人员或者估价人员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从事相关经纪或估价业务的,该机构将面临何种处罚?



  答:在本地从事经纪或估价业务的从业人员均应进行执业登记。







 
 

 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聘用或者指派未经执业登记的人员以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纪人员或者估价人员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从事相关经纪或估价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估价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实际聘用机构处3万元罚款。



  对估价有异议可复核



  问: 如果房产税征收方案出台,将按照评估价征税,因此房产估价非常重要。对于房地产(土地)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办法》是否规定相应的解决程序?



  答:第一,《办法》规定了估价报告内部审核、复核制度。委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向估价机构要求复核,估价机构应当在5日内作出答复。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办法》设置了复核异议制度。委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土地)估价行业组织申请组织专家技术鉴定。行业组织鉴定结论认为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估价报告;反之,应当改正错误并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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