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课纲
培训讲师:左老师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课纲详细内容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课纲
第一部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背景
一、为何要专门出台一个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条例?
1、条例出台的三个必然要求
(1)加强国有资产保护的必然要求。
(2)提升国有企业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
(3)强化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通过这三个必然要求,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加强,也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体系的完善,更是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有力推动。
2、《条例》填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专门规定的空白
(1)现有法规与实际需求的差距,解决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具体处分规定不充分、规范不明确、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2)专门规定的必要性:对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制定专门的规定,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边界,规范其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3)条例的补充作用: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具体、明确的处分依据和标准,提高处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升国有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4)条例的指引作用: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分种类和适用条件,以及处分的程序和方法。既为也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也为监督和评价管理人员的工作提供了依据。
(5)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形成更加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二、对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工作将带来什么影响?
(1)提升管理规范性和透明度。
(2)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防控。
(3)促进企业治理结构优化。
(4)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
(5)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6)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效益。
三、强化国有企业作为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的重要角色
(1)党的领导的法治化体现。
(2)提升国有企业的政治站位。
(3)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推动高质量发展。
(6)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管理人员。
第二部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鲜明特点
一、广泛而明确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条例》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不仅包括了国有独资和全资公司的管理人员,还涵盖了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的管理人员。这种广泛性确保了所有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企业和个人都在条例的约束之下。
(2)明确的适用对象:条例明确了适用对象,包括在国有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这包括了由党组织或国家机关任命的管理人员,以及在企业中担任关键职务的其他人员。
(3)对特定身份人员的适用:对于经党组织或国家机关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职责的人员,条例同样适用。这一点强调了无论管理人员的具体身份如何,只要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都必须遵守条例规定。
(4)对违法行为的全面覆盖: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覆盖,无论是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还是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都在条例的约束范围之内。
(5)对处分措施的具体适用:条例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从警告到开除,确保了处分措施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匹配。
(6)对特殊情况的考虑: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如在紧急情况下的决策、在改革创新中的尝试等,条例也提供了相应的指导和规范,以确保管理人员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能够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清晰的效力等级
(1)明确的处分种类:《条例》规定了六种不同的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2)细化的处分期间:除了处分种类,条例还对每种处分的期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3)并罚原则的明确:《条例》还明确了并罚原则,即当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并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4)从轻、减轻和从重处分的规定:条例对从轻、减轻和从重处分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和法治的人文关怀。
(5)处分的法律效力:《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6)处分决定的执行:条例还规定了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处分决定的作出、通知、宣布和归档等,确保了处分决定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三、细化的主要内容
(1)明确的行为规范:《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忠诚于职守、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公正廉洁等。
(2)具体化的处分情形:条例详细列出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泄露商业秘密等,并对每种情形应给予的处分种类和期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3)强化的责任追究:《条例》强化了对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对于领导干部的问责。它明确了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等情况下,管理人员应承担的责任,确保了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4)细化的处分程序:条例对处分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包括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确保了处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5)明确的处分后果:《条例》对处分的后果进行了明确,包括职务、职级、薪酬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对个人职业发展的影响。
(6)灵活的实践应用:条例在确保严格规范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实际工作中的灵活性。它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适当调整处分的力度,体现了法规的人性化和实践性。
四、完善的处分制度
(1)处分种类的多样化:《条例》规定了多种处分种类,从警告到开除,涵盖了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
(2)处分期间的明确化:每种处分种类都对应着明确的期间,这不仅为管理人员提供了改正错误的时间框架,也为处分的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时间指导。
(3)处分程序的规范化:《条例》对处分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包括调查、取证、决定、通知、执行等步骤。
(4)处分后果的具体化:条例对处分的后果进行了具体化,明确了不同处分对管理人员职务、职级、薪酬等方面的具体影响。
(5)处分决定的可申诉性:《条例》规定了被处分人员有权对处分决定提出复核和申诉,这一机制保证了处分过程的公正性,并为被处分人员提供了维权的途径。
(6)处分执行的监督性:条例还规定了对处分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处分决定得到有效执行,防止了处分执行过程中的任意性和不规范行为。
五、实践应用的灵活性
(1)个案分析的灵活性:《条例》在规定了明确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的同时,也强调了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处理违规行为时,考虑到行为的动机、后果、情节以及相关人员的态度等因素,做出更为合理的处分决定。
(2)从轻、减轻和从重处分的规定:条例提供了从轻、减轻和从重处分的具体情形,可以根据违规行为的具体情节和被处分人的表现,决定是否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分,从而更好地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3)免予或不予处分的情形:《条例》明确了可以免予或不予处分的情形,如主动交代问题、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等,体现了对违规人员的人文关怀,同时也鼓励了违规人员主动改正错误,减少了对企业的潜在损害。
(4)处分期间的动态管理:条例规定了处分期间,但同时也允许在处分期间根据被处分人的表现进行动态管理。如果被处分人在处分期间有显著的改正表现,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5)退休人员的特别规定:对于已经退休的管理人员,条例也提供了特别的处理规则。这种灵活性考虑到了退休人员的特殊性,确保了处分措施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6)处分决定的复核和申诉机制:《条例》设立了复核和申诉机制,允许被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提出异议,不仅保护了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为处分决定提供了进一步的审查和修正机会,增加了处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六、注重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1)严格约束与激励并重:《条例》在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约束的同时,也注重保护和激励其积极性。
(2)明确违规行为的界定:条例明确界定了违规行为的种类和范围,有助于国有企业人员清晰地认识到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从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大胆创新和尝试。
(3)鼓励主动纠错和自我提升:《条例》鼓励管理人员在犯错后能够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自我提升,鼓励自我反省和成长。
(4)保护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条例考虑到改革创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失误,对于那些在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条例给予了一定的宽容空间,保护管理人员的创新精神和干事热情。
(5)强调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条例》强调在处分过程中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教育引导管理人员正确理解法规,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通过惩戒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6)维护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包括申辩、申诉等权利,确保了处分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部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重点内容解读
一、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
(1)坚持党的领导。
(2)服务国家战略。
(3)规范管理行为。
(4)强化监督问责。
(5)保护合法权益。
(6)坚持问题导向。
(7)促进企业发展。
(8)体现法治精神。
二、条例的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条例强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2)公正公平原则:条例规定,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应当公正公平,确保每位管理人员在面对处分时都受到平等对待。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则:在进行处分时,条例要求必须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错责相当原则:条例遵循错责相当的原则,即处分的严重程度应当与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相适应。
(5)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条例强调在对管理人员进行处分的同时,应当注重教育和预防。
(6)保护合法权益原则:条例规定,在给予处分时,应当依法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申辩、申诉等权利。
(7)集体决策原则:对于重大处分决定,条例要求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和决策。
三、条例的结构
(1)条例的篇章结构:《条例》通常由多个章节组成,每个章节针对不同的主题或方面进行规定。包括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程序、复核和申诉、法律责任、附则等。
(2)总则的重要性:总则部分是条例的开篇,它阐述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组织实施等。这一部分为整个条例的理解和执行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3)处分种类和适用的明确性:在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章节中,条例详细列出了各种处分类型,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以及每种处分的适用条件和情形。
(4)违法行为与处分的对应关系:条例专门章节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并明确了对应每种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
(5)处分程序的规范性:条例对处分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包括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步骤,以及相关的时限和要求。
(6)复核和申诉的权益保障:条例设立了复核和申诉机制,保障了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一机制允许被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定程序寻求救济。
(7)法律责任的严肃性: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违规管理人员的处分,以及对不执行处分决定或干扰处分工作的其他人员的处理。
(8)附则的补充性:附则部分通常包含条例的解释权、施行日期和其他补充规定,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补充说明。
四、职责分工
(1)明确职责的重要性: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每位管理人员的角色和责任,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党委(党组)的领导责任:条例强调党委(党组)在国有企业中的领导责任,要求党委(党组)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负责。
(3)董事会的决策责任:董事会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条例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和风险管理负责。
(4)经理层的执行责任:经理层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经理层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员工管理负责。
(5)监督机构的监督责任:监督机构包括监事会和其他内部审计部门,条例要求监督机构应当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和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
(6)人力资源部门的人事管理责任: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企业的人事管理和培训发展,条例要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依法进行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确保企业拥有合格的人才队伍。
(7)各职能部门的专业责任:企业的各职能部门负责特定的业务领域,条例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自的专业职责,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五、处分的种类和期间
(1)处分种类。《条例》规定了多种处分种类,以适应不同严重程度的违规行为。这些处分种类包括:
警告:适用于轻微违规行为,是对管理人员的初步警示。
记过:适用于较严重违规行为,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记大过:适用于严重违规行为,对个人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
降级:适用于严重违规行为,涉及职务或薪酬等级的降低。
撤职:适用于非常严重违规行为,撤销现有职务。
开除:适用于极其严重违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2)处分期间。每种处分都有明确的期间,这一期间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如下:
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
降级、撤职:24个月
这些期间不仅标志着处分的持续时间,也关系到管理人员在处分期间的权利限制和未来的职业发展。
(3)处分期间的影响:在处分期间,管理人员可能会面临一些限制,如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等。
(4)处分的累积和加重:如果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并罚原则,即执行最重的处分,或在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情况下,处分期间可以累加,但最长不超过48个月。
(5)处分的解除和后果:处分期满后,管理人员的处分状态自动解除,其考核、晋升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对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
六、单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
(1)单位违法的定义:单位违法是指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在执行其职能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集体决定违法的定义:集体决定违法是指国有企业的决策机构,如董事会、党委会等,在集体讨论和决策过程中作出的违法决策。这种情况下,违法行为不是由个人决定,而是由集体决策产生的。
(3)责任追究的原则:对于单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的情况,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4)责任人员的确定:在单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的情况下,责任人员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决策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 对违法行为的认知和态度。
● 在企业中的职责和影响力。
(5)处分的适用:对于单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的处分,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大小来确定。处分的种类可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
(6)预防和教育的重要性: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以预防单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的发生。
七、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情形
(1)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法律依据:《条例》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2)从轻给予处分的情形: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分。这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 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
● 管理人员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 管理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
(3)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之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这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 管理人员主动交代尚未被组织掌握的违规行为。
● 管理人员有立功表现,如检举他人重大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 管理人员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损失或消除了不良影响。
(4)从轻或减轻处分的程序:在考虑从轻或减轻处分时,任免机关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包括调查核实、听取管理人员的陈述和申辩、集体讨论决定等。
(5)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意义:从轻或减轻处分的规定有助于实现以下几个目的:
● 鼓励管理人员主动改正错误,积极配合调查。
● 体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管理人员的自我提升。
● 增强条例的人文关怀,提高管理人员对条例的认同感和遵守意愿。
(6)从轻或减轻处分的平衡:实际操作中,任免机关或单位需要在严格执行条例和体现人文关怀之间找到平衡。
八、免予或者不予处分情形
(1)免予处分的情形:免予处分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尽管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规定,但考虑到其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后果,决定不给予处分。这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 违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
● 管理人员在违规行为发生后能够立即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损失或消除了影响。
● 管理人员在组织调查前主动交代问题,表现出诚恳的悔改态度。
(2)不予处分的情形:不予处分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管理人员的行为虽然违反了规定,但考虑到其行为的背景、动机以及对组织的贡献,决定不给予处分。这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 管理人员在面对紧急情况时,出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考虑,采取了违反规定的措施。
● 管理人员的行为虽然违规,但符合行业惯例或普遍认可的做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 管理人员在推动改革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或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但无主观恶意。
(3)免予或不予处分的程序:在考虑免予或不予处分时,任免机关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包括调查核实、听取管理人员的陈述和申辩、集体讨论决定等。
(4)免予或不予处分的意义:免予或不予处分的规定有助于实现以下几个目的:
● 鼓励管理人员在犯错后能够主动承认并及时改正。
● 体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管理人员的自我提升。
● 增强条例的人文关怀,提高管理人员对条例的认同感和遵守意愿。
(5)免予或不予处分的平衡:在实际操作中,任免机关或单位需要在严格执行条例和体现人文关怀之间找到平衡。既要确保违规行为得到应有的重视,又要避免过度惩罚,影响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九、从重给予处分情形
(1)从重处分的定义:从重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那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给予较重的处分。
(2)从重处分的适用情形:根据《条例》,以下情形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 屡教不改:管理人员在受到处分后,再次故意违法,表明其没有吸取教训,应当从重处分。
● 阻止他人检举:管理人员采取手段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这种行为严重妨碍了正常的监督和调查工作。
● 串供或伪造证据:管理人员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调查的公正性。
● 包庇同案人员:管理人员包庇同案人员,企图掩盖真相,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纪律的严肃性。
● 拒不上交或退赔违法所得:管理人员拒不上交或退赔违法所得,表明其没有悔改的表现。
其他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3)从重处分的程序:在考虑从重处分时,任免机关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包括调查核实、听取管理人员的陈述和申辩、集体讨论决定等。
(4)从重处分的意义:从重处分的规定有助于实现以下几个目的:
● 强化纪律的威慑力:通过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严厉惩处,强化纪律的威慑力,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 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确保规章制度得到严格执行,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
● 促进管理人员的自我约束:促使管理人员增强自我约束,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5)从重处分的平衡:在实际操作中,任免机关或单位在考虑从重处分时,需要在严格执行条例和保障管理人员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
十、处分的后果
(1)处分对个人职业发展的影响:根据《条例》,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面临一些职业发展上的限制。例如:
● 晋升限制:在处分期间,管理人员可能无法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
● 薪酬待遇: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的人员,其薪酬待遇等级可能受到影响。
● 职业声誉:处分记录可能会对个人的声誉造成影响,进而影响其在职场上的形象和信誉。
(2)处分对企业内部管理的影响:处分不仅对个人有影响,也会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
● 警示作用:处分可以起到警示和教育其他员工的作用,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
● 管理改进:处分的实施可能揭示了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使企业改进管理措施和内部控制。
(3)处分的法律后果:《条例》还规定了处分的法律后果,包括:
● 职务变动:受到撤职或开除处分的人员,将失去其在企业的职务。
● 合同解除: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处分期间的表现:《条例》强调,在处分期间,管理人员的表现将被密切关注。如果表现良好,没有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处分期满后,其职业发展将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5)处分的解除和后续:处分期满后,管理人员的处分状态自动解除,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
(6)处分的记录和档案:处分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将被记录并归入被处分人的个人档案,这对于其未来的职业发展可能产生长期影响。
十一、退休人员的处分规则
(1)退休人员处分的法律依据:《条例》明确规定,即使管理人员已经退休,如果他们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有违法行为,仍然可以依法受到相应的处分。
(2)退休人员处分的适用情形:退休人员的处分适用于以下情形:
● 任职期间的违法行为:如果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违法行为,但在任职期间未被发现或未受到处理,退休后发现的,仍可依法给予处分。
● 退休后的违法行为:如果管理人员在退休后有违法行为,且该行为与他们在国有企业的职务有关,同样可以依法给予处分。
(3)退休人员处分的种类:对于退休人员的处分种类,可以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但不包括开除。
(4)退休人员处分的后果:对于退休人员的处分后果,可能包括:
● 待遇调整: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 违法所得处理:对于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处理。
(5)退休人员处分的程序:退休人员的处分程序与在职人员相同,需要经过调查、取证、决定、通知等步骤,并保障退休人员的申辩和申诉权利。
(6)退休人员处分的特殊情况:《条例》还考虑到了退休人员的特殊情况,如身体状况、年龄等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在处分决定中予以考虑。
十二、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1)违法行为的分类:《条例》将违法行为分为若干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 违反政治纪律:如散布有损国家和党的声誉的言论。
● 违反工作纪律: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违反廉洁纪律: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 违反职业道德:如泄露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利益。
(2)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条例详细列出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为管理人员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界限。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 在决策过程中故意规避或破坏集体决策。
● 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合法决策。
● 违反规定进行个人投资或兼职。
(3)适用的处分: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处分的种类和严重程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匹配。例如:
● 警告和记过:适用于较轻微的违规行为。
● 记大过、降级和撤职:适用于较严重的违规行为。
● 开除:适用于极其严重且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
(4)处分的程序:在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处分时,必须遵循条例规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取申辩、集体讨论决定等,确保处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处分的法律后果:处分的后果包括职务的丧失、薪酬待遇的降低、职业发展的限制等。
(6)处分的教育意义:条例强调处分的教育意义,旨在通过处分促使管理人员认识到错误,改正行为,并防止未来类似行为的发生。
十三、处分的程序
(1)处分程序的重要性:处分程序是确保处分决定合法、公正和合理的关键。
(2)初步核实:在处分程序的初期阶段,任免机关或单位应当对涉嫌违法的管理人员进行初步核实。
(3)立案调查:如果初步核实表明管理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任免机关或单位应当立案,并进行正式的调查。这一阶段需要收集证据、询问相关人员,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4)听取陈述和申辩: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确保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供相关证据。
(5)集体讨论决定:调查结束后,任免机关或单位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拟给予的处分建议提交给领导成员集体讨论。
(6)作出处分决定:根据集体讨论的结果,任免机关或单位作出最终的处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员。处分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处分种类、依据和期限。
(7)处分的执行:一旦处分决定作出,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包括调整被处分人员的职务、职级、薪酬待遇等,并在必要时进行公告。
(8)复核和申诉:被处分人员如果对处分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任免机关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复核和申诉,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
(9)处分的解除和后续处理: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员的处分状态自动解除,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
十四、监察机关提供的支持
(1)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机关是负责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专门机构。
(2)监察机关提供的支持:监察机关在处分过程中提供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 调查协助:监察机关可以协助任免机关或单位对涉嫌违法的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
● 法律指导:监察机关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帮助任免机关或单位正确理解和应用条例。
● 监督执行:监察机关监督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确保处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3)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体现在:
● 预防违规:通过日常监督,监察机关有助于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 及时发现:监察机关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减少违规行为对企业的潜在损害。
● 维护纪律:监察机关通过监督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了企业的纪律和秩序。
(4)监察机关与任免机关的协作:监察机关与任免机关之间的协作对于有效执行条例至关重要。这种协作包括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联合调查等。
(5)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监察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具有独立性,它们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当干预,确保了监督和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6)监察机关的权威性:监察机关的权威性来自于其法律地位和专业能力,其决定和建议通常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十五、处分程序时限
(1)处分程序时限的重要性:处分程序时限是确保处分工作在合理时间内完成的重要保障。
(2)初步核实的时限:在处分程序的初步核实阶段,任免机关或单位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后,尽快进行初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
(3)立案调查的时限:一旦决定立案,调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查时限的设定考虑了调查工作的复杂性和所需的时间,以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4)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时限:在调查结束后,被调查人员有权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5)作出处分决定的时限:任免机关或单位在听取了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分决定。
(6)处分决定的执行时限:处分决定一旦作出,相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执行。包括通知被处分人员、调整职务或薪酬待遇等。
(7)复核和申诉的时限:被处分人员如果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任免机关或单位应当在收到复核或申诉申请后,尽快进行处理。
(8)处分程序时限的例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案情复杂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处分程序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这种延长通常需要得到上级机关的批准。
十六、回避
(1)回避制度的定义:回避是指在处分过程中,如果参与调查、处理、决策等环节的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被要求回避。
(2)回避的适用情形:根据《条例》,以下几种情形可能需要回避:
● 亲属关系:如果参与人员是被调查人员的近亲属,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 先前参与:如果参与人员曾参与过与案件相关的其他程序,如之前的调查或审理。
● 个人利益:如果参与人员与案件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个人利益关系。
●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与被调查人员有恩怨、偏见等。
(3)回避的程序:回避的程序通常包括:
● 主动申请回避:参与人员在意识到可能存在回避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 被要求回避:其他人员或机关发现参与人员存在回避情形时,可以要求其回避。
● 决定回避:由任免机关或单位负责人或上级监察机关决定是否同意回避申请。
(4)回避的决定机构:回避的决定通常由任免机关或单位的负责人作出,对于负责人自身的回避,则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决定。
(5)回避的法律后果:一旦决定回避,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参与案件的调查、处理或决策,并由其他无利益冲突的人员接替其职责。
(6)回避与案件处理的关系:回避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证处分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增强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也保护了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七、涉嫌刑事犯罪、行政处罚的特殊处理规则
(1)刑事犯罪的处分规则:当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时,条例规定了以下特殊处理规则:
● 暂停职务:在司法机关正式立案侦查期间,相关人员应暂停履行职务,以保证调查的公正性。
● 处分决定的依据:任免机关或单位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 处分的及时性:一旦司法判决生效,任免机关或单位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2)行政处罚的处分规则: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条例规定:
● 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关联:如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表明管理人员应当受到处分,任免机关或单位应依法给予处分。
● 处分的独立性:即使管理人员已受到行政处罚,任免机关或单位仍需根据条例规定,独立作出是否给予处分的决定。
(3)特殊处理程序:在处理涉嫌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的案件时,任免机关或单位应遵循以下程序:
● 调查核实:对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处分决定基于准确无误的事实。
● 集体讨论:处分决定应通过集体讨论作出,确保决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权利保障:在整个过程中,应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申辩权等。
(4)处分的执行:一旦作出处分决定,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这可能包括调整被处分人员的职务、职级、薪酬待遇等。
(5)处分的复核和申诉:处分人员如果对处分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任免机关或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复核和申诉。
(6)法律责任:如果相关人员在处理涉嫌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的案件中违反条例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立案期间的履职规定
(1)立案期间履职的重要性:在管理人员被立案调查期间,其履职能力可能受到质疑,因此条例对此类情况下的履职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企业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立案期间的履职限制:一旦管理人员被立案调查,条例通常规定以下履职限制:
● 暂停职务:被调查人员应暂停履行其职务,以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或进一步的不当行为。
● 限制决策权:被调查人员在调查期间可能被限制参与重大决策,以保护企业和公众利益。
(3)立案期间的权利保障:尽管被立案调查,管理人员仍享有以下权利:
● 知情权:被调查人员有权了解调查的进展和指控的具体内容。
● 申辩权:被调查人员有权提出自己的陈述和申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立案期间的职责交接:在被调查人员暂停职务期间,企业应安排其他管理人员或临时负责人接管其职责,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5)立案期间的监督和管理:企业应加强对被调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调查期间不发生进一步的不当行为,同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6)立案期间的纪律要求:被调查人员在调查期间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妨碍调查的行为。
(7)立案期间的处分决定:在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任免机关或单位应及时作出处分决定。如果调查结果表明被调查人员没有违法行为,应及时恢复其职务和权益。
十九、被证实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处理规则
(1)不实举报的定义:不实举报是指举报人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出不真实的指控或诬告。
(2)诬告陷害的界定:诬告陷害是指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处分或其他不正当处理的行为。
(3)侮辱诽谤的识别:辱诽谤是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诋毁名誉的行为。
(4)处理规则:《条例》规定,对于被证实的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 澄清事实:任免机关或单位应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对被诬告人员的影响。
● 恢复名誉:应采取措施为被诬告人员恢复名誉,如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等。
● 追究责任:对于故意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人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举报时,应充分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实举报而对其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6)鼓励实名举报:为减少不实举报的发生,鼓励实名举报,并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必要的保护。
(7)调查核实:对于所有举报,都应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处理决定基于事实和证据。
(8)公正处理:在处理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时,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每个案件得到合理解决。
二十、处分的执行
(1)处分执行的重要性:处分的执行是处分程序的最终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处分决定的实际效果。有效的处分执行不仅能够惩戒违规行为,还能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化。
(2)处分执行的主体:处分的执行通常由任免机关或单位负责。这些机关或单位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和处分决定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处分。
(3)处分执行的内容:处分执行的内容可能包括:
● 职务调整:如降级、撤职等,涉及管理人员职务的变动。
● 薪酬待遇调整:如降低薪酬等级或取消奖金等。
● 宣布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以起到警示作用。
● 档案记录:将处分决定及其执行情况记录在被处分人员的个人档案中。
(4)处分执行的程序:处分执行应遵循以下程序:
● 通知被处分人员: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员。
● 执行处分决定:按照处分决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的处分措施。
● 监督执行情况:对处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分得到正确和完全的执行。
(5)处分执行的时限:分执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以保证处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6)处分执行的监督:任免机关或单位应加强对处分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处分决定得到严格执行,防止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和错误。
(7)处分执行的记录:处分执行的情况应详细记录,并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资料保存。
二十一、复核、申诉
(1)复核和申诉的重要性:复核和申诉是保障管理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为受到处分的人员提供了表达异议、寻求重新审查的机会,有助于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或不当的处分决定。
(2)复核的程序:
● 申请复核:被处分人员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
● 复核机构:通常由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或单位负责复核。
● 复核内容:复核机构将重新审查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和程序是否正确。
● 复核决定:复核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的复核决定。
(3)申诉的程序:
● 申请申诉:被处分人员如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 申诉机构:申诉通常由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负责处理。
● 申诉内容:申诉机构将审查处分决定和复核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 申诉决定:申诉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的申诉决定。
(4)复核和申诉的时限:复核和申诉都有一定的时限要求,被处分人员应在收到处分决定或复核决定后的指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5)复核和申诉期间的处分执行:在复核和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通常不停止执行,除非有特殊情况或上级机关决定暂停执行。
(6)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整个复核和申诉过程中,应充分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申辩权等。
(7)复核和申诉的法律效力:复核和申诉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作出,相关机关和个人应当遵照执行。
二十二、纠错程序
(1)纠错程序的重要性:纠错程序是处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体现了对事实真相的尊重和对被处分人员权益的保护。
(2)纠错的启动:纠错程序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启动:
● 新证据的出现:如果出现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原处分决定的事实认定。
● 原决定的事实或法律依据错误:如果发现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或法律存在错误。
● 程序违法:如果原处分决定的作出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情况。
(3)纠错的主体:纠错通常由以下主体启动:
● 被处分人员:被处分人员发现处分决定存在错误,可以提出纠错申请。
● 任免机关或单位:在自查或复查过程中发现错误,可以主动启动纠错程序。
● 监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处分决定存在问题,可以建议或要求进行纠错。
(4)纠错的程序:纠错程序通常包括:
● 申请纠错:由被处分人员或相关机关提出书面纠错申请。
● 审查:任免机关或单位对纠错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启动纠错程序。
● 调查核实:对纠错申请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 作出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维持原决定、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纠错决定。
(5)纠错决定的执行:纠错决定一旦作出,相关机关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及时纠正原处分决定中的错误。
(6)纠错与申诉的区别:纠错程序与申诉程序不同,申诉通常是被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满时的救济途径,而纠错则是对处分决定本身存在明显错误时的纠正机制。
(7)保障纠错程序的公正性:在执行纠错程序时,应确保程序的公正性,保障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纠错程序的不当执行而造成新的不公。
二十三、处分变更或撤销的后果
(1)处分变更或撤销的依据:根据《条例》,处分的变更或撤销可能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 新证据的出现:新发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有事实的认定。
● 原决定错误:原处分决定可能因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而被变更或撤销。
● 被处分人员申诉:被处分人员通过申诉程序成功证明原处分决定存在问题。
(2)处分变更的后果:当处分被变更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 调整处分种类:如将开除变更为撤职或降级。
● 调整处分期间:如减少或增加处分的持续时间。
● 职务和待遇调整:根据变更后的处分决定,重新确定被处分人员的职务和薪酬待遇。
(3)处分撤销的后果:当处分被撤销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 恢复职务:被处分人员恢复原职务和工作。
● 恢复薪酬待遇:被处分人员恢复原薪酬待遇等级。
● 名誉恢复:公开宣布撤销处分决定,为被处分人员恢复名誉。
(4)处分变更或撤销的程序: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的程序通常包括:
● 申请:由被处分人员或相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 审查:任免机关或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查。
● 决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的决定。
● 执行:相关机关和单位执行变更或撤销决定。
(5)处分变更或撤销的法律效力: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作出,相关机关和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6)保障被处分人员的权益:在处分变更或撤销的过程中,应充分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正对待。
(7)处分变更或撤销的记录: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应记录在被处分人员的个人档案中,并作为后续管理和评估的依据。
二十四、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重要性:法律责任是《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明确法律责任有助于增强条例的约束力,促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规定。
(2)违反条例的法律后果:根据《条例》,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 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 经济责任:可能包括罚款、追缴违法所得等经济处罚。
● 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可能包括:
● 职务调整:如降级、撤职等。
● 薪酬待遇调整:如降低薪酬等级。
● 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任免机关或单位的法律责任:如果任免机关或单位在处分工作中违反条例规定,如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处分,或者滥用职权,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对监察机关的法律责任:监察机关在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过程中,如果未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监督职权,也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通常需要经过调查、取证、审理等程序,确保责任追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7)法律责任与处分的关系: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条例》规定的处分是相辅相成的。处分是追究管理人员行政责任的一种方式,而法律责任的追究则涵盖了更广泛的法律后果。
二十五、特别规定、溯及力与生效时间
(1)特别规定的含义:特别规定是指《条例》中针对特定情况或特定对象制定的补充性或例外性规定,旨在解决条例普遍适用性与特定情形特殊性之间的差异,确保条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特别规定的适用情形:特别规定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特定类型的国有企业:对于特定行业的国有企业,可能存在特定的管理要求和处分标准。
● 特定级别的管理人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可能有更严格的管理要求和处分措施。
● 特定性质的违法行为:对于某些特殊性质的违法行为,如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可能有特别的处理规定。
(3)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是指条例对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约束力。《条例》通常规定:
● 无溯及力:《条例》一般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即不追溯既往。
● 特殊情况:如果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在《条例》生效后仍在持续,或者其影响持续到生效后,可能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
(4)生效时间:《条例》的生效时间是指条例开始正式实施的日期。
(5)生效时间的意义:明确生效时间有助于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在条例实施前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准备,以便及时调整行为和管理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6)过渡期的安排: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确保条例的平稳过渡和实施,可能会设置一段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相关人员和单位应按照《条例》的要求逐步调整和完善相关工作。
第四部分 学习《条例》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国企管理人员,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忠诚是基准
(一)忠诚的内涵。忠诚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行为准则。它要求管理人员对国家、对党、对人民、对企业保持绝对的忠诚,始终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放在首位。
(二)忠诚与《条例》的关系:《条例》通过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了对管理人员忠诚度的要求。
(三)忠诚的具体体现:忠诚在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中的体现包括:
●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 执行国家战略:积极执行国家的经济战略和政策,推动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方向前进。
● 维护企业利益: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始终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忠诚与个人发展:忠诚是管理人员职业发展的基石。只有忠诚于企业,管理人员才能赢得组织的信任和支持,实现个人价值和职业发展。
(五)忠诚与企业高质量发展:企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管理人员的忠诚作为支撑。管理人员的忠诚有助于形成稳定的管理团队,保障企业战略的连贯性和执行力,从而推动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六)培养忠诚的措施:为了培养管理人员的忠诚,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教育和培训: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企业价值观的教育。
● 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奖励和晋升机制,激励管理人员忠诚于企业。
● 强化监督和问责:通过《条例》等规章制度,对不忠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二、干净是底线
(一)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
1、干净的内涵:干净是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保持清正廉洁,不从事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的重要性: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是管理人员干净底线的基础。它们要求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和正常秩序。
3、《条例》对纪律和规矩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矩,包括但不限于: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 执行企业决策: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的决策和指令,不得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
● 廉洁自律:管理人员应当保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干净底线与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干净的底线是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只有当管理人员都能够遵守纪律和规矩,保持清正廉洁,企业才能够建立良好的内部环境,提高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5、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增强管理人员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教育培训: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遵守纪律和规矩。
● 严格问责制度:对于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问责和处分。
2、时刻保持对腐败的高度警惕
(1)预防腐败重要性:保持对腐败的高度警惕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净底线的关键。腐败不仅损害企业的利益,也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条例》对反腐败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的廉洁自律规范,要求管理人员:
● 拒绝贿赂:坚决拒绝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金钱、礼物、服务等。
● 避免利益冲突: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避免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
● 透明公开: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监督。
(3)提高警惕性的措施:为了提高管理人员对腐败的警惕性,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定期开展反腐倡廉的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 建立举报机制:建立和完善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腐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腐败问题。
(4)警惕性与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时刻保持对腐败的高度警惕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一个清廉的管理团队能够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信誉。
(5)实际工作中的警惕性实践: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应当:
● 严格遵守规定:严格遵守《条例》和企业的相关规定,不触碰腐败的红线。
● 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来自上级、同事和下属的监督,保持工作的透明度。
● 积极预防腐败: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3、加强修养,严以修身
(1)修养与修身的重要性:个人修养和修身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要求管理人员在思想、道德、行为等方面进行自我提升和自我约束,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2)《条例》对修养修身的要求:《条例》强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要求管理人员:
●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
● 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
● 提升职业素养:在职业活动中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专业技能,提供优质服务。
(3)加强修养修身的措施:为了加强修养和修身,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教育活动,提高管理人员的自我修养意识。
● 建立榜样示范:树立和宣传道德模范和先进典型,激励管理人员学习榜样,提升自身修养。
● 实施自我监督:鼓励管理人员进行自我监督和自我批评,不断反思和改进自己的行为。
(4)修养修身与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管理人员的个人修养和修身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具有良好修养的管理人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
(5)实际工作中的修养修身实践: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应当:
● 坚持原则:在面对各种诱惑和压力时,坚持原则,坚守底线。
● 公正廉洁: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保持公正,拒绝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 持续学习: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三、担当是体现
1、勇于担当: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
(1)勇于担当的重要性:勇于担当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之一,它体现了管理人员对企业、对工作、对团队的责任感。勇于担当的管理人员能够主动承担责任,积极解决问题,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2)《条例》对担当的要求:《条例》鼓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勇于担当,要求管理人员:
● 主动承担责任: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不推诿、不逃避,敢于直面问题。
● 积极解决问题:在遇到问题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而不是等待他人解决。
● 持续改进工作:不断寻求工作流程和管理方法的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培养勇于担当的措施:为了培养管理人员的勇于担当精神,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建立责任制度:明确每个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范围,确保责任到人。
● 鼓励创新和尝试:鼓励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尝试新方法、新技术,即使失败也不追究责任。
● 提供支持和资源:为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
(4)勇于担当与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勇于担当的管理人员能够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他们能够带领团队克服困难,实现企业目标,从而推动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5)实际工作中的勇于担当实践: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应当:
● 明确目标: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和团队的目标,确保工作方向正确。
● 积极沟通:与团队成员积极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 带头示范:作为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决策,示范勇于担当的行为。
2、善于担当:要有担当重任的能力
解读:
(1)担当重任的能力的重要性:在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不仅要有勇于担当的精神,更要具备能够担当重任的能力。
(2)《条例》对担当能力的要求:《条例》鼓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升自身能力,以更好地担当重任,要求管理人员:
● 提升专业技能:不断学习和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 增强决策能力:在面对重大决策时,能够做出合理、有效的决策。
● 优化团队管理:有效地领导和管理团队,提升团队的整体执行力和创新力。
(3)培养担当能力的措施:为了培养管理人员的担当能力,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为管理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帮助他们提升技能。
● 建立挑战性任务:通过分配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促使管理人员在实践中提升能力。
● 鼓励跨部门合作:鼓励管理人员参与跨部门项目,增强他们的协调和沟通能力。
(4)担当能力与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具备担当能力的管理人员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把握发展机遇,推动企业的创新和转型,从而实现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5)实际工作中的担当能力实践: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应当:
● 积极面对挑战:在面对挑战和压力时,保持积极态度,寻求有效解决方案。
● 持续自我提升: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
● 有效领导团队:通过有效的领导和激励,提升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3、敢于担当:要有负责担当的底气
(1)敢于担当的重要性:敢于担当体现了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勇气,它要求管理人员在关键时刻能够站出来,勇于面对困难和挑战,不回避问题,不推卸责任。
(2)《条例》对敢于担当的要求:《条例》鼓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展现出敢于担当的精神,要求管理人员:
● 坚定信念: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以坚定的信念面对工作中的各种挑战。
● 勇于决策:在需要做出重要决策时,敢于拍板,不因担心个人得失而犹豫不决。
● 承担责任:在出现问题时,勇于承担责任,不把责任推给他人或客观环境。
(3)培养敢于担当的措施:为了培养管理人员敢于担当的底气,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建立公正的评价体系:确保管理人员的决策和行动能够得到公正的评价,减少不必要的顾虑。
●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为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和法律保护,增强他们担当责任的信心。
● 鼓励正面的企业文化:营造一种鼓励创新、容忍失败、表扬担当的企业文化氛围。
(4)敢于担当与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敢于担当的管理人员能够为企业带来稳定和信心,他们的行动能够激励团队,推动企业在面对市场变化和挑战时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响应,从而实现高质量发展。
(5)实际工作中的敢于担当实践: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应当:
● 积极应对挑战:在遇到挑战时,积极寻找解决方案,而不是回避或推卸。
● 坚持原则:在面对压力和诱惑时,坚持原则和底线,维护企业和团队的利益。
● 透明沟通: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保持透明沟通,确保团队成员了解情况,增强团队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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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解读 01.20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解读主讲人:左老师一、共青团和团章的历史(一)大革命时期和土地革命时期1920年8月,中国共产党上海发起组首先组织成立了社会主义青年团,并指导和帮助北京、广州、武汉、长沙等地先后开始建团工作。1922年5月5日,在广州举行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了全国5000多名团员,大会通过了纲领和章程,明确规定了团是“中国青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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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课程大纲 01.20
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课程大纲培训目的:国有金融企业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迈上新时代新征程,国有金融企业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因此,国有金融企业结合党纪主题教育,开展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教育,能够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的思想觉悟,增强建设金融强国、提高金融软实力的信心和决心,合力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为国有金融企业的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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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稿: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课程大纲 01.2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课程大纲)主讲人:左老师培训目的和意义:举世瞩目党的二十大是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是在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将科学谋划未来5年乃至更长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继往开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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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委员实务讲义 01.20
组织委员工作实务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组织工作的主要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统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学把握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新方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紧紧围绕“长期执政条件下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一根本问题,对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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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对国企党建工作新要求课纲 01.20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国企党建工作的新要求课程大纲(6小时)主讲:左老师一、强调国企必须具备的“六种力量”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力量;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成为实施“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的重要力量;成为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成为我们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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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中青年干部培训班重要讲话精神 课纲 01.20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系列讲话精神课程大纲主讲人:左老师一、年轻干部怎样接好班1、理想信念是立党兴党之基,也是党员干部安身立命之本。2、年轻干部接好班,最重要的是接好坚持马克思主义信仰、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班。3、党员干部只有胸怀天下、志存高远,不忘初心使命,把人生理想融入党和人民事业之中,把为人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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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大纲 01.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课时:6小时主讲人:左老师)课程背景: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了修订。《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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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如何当好党支部书记课纲 01.20
新时代如何当好党支部书记课程大纲第一板块新形势下基层党支部工作的重要性(2小时)一、全面认清“从严治党”新形势1、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二、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1、国有企业六种力量2、国有企业必须加强党的建设3、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存在的问题4、把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三、党支部的科学定位1、党的一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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