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税法的八个漏洞

我粗略看看贵文,觉得所谓八个漏洞都有想当然之嫌,比如 原文列:漏洞一:开办费的摊销,作者说税法未强制要求按平均法摊销。由此,企业在有盈利年度尽量多摊一些,而在免税期间或亏损年度尽量少摊一些(但摊销比例不能为零),就能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驳:税法还有一规定叫折旧方法一旦选择不得随意变更,变更需备案说明原因,请问你怎么跟税务说你的原因)



原文列:漏洞二:利息费用的扣除,作者说啊:我国为债务融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债务利息费用,股本融资则不享有此项优惠政策,利润留存和利润分配也不得从企业应税所得中扣除。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企业就依据这一优惠政策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办法来达到避税目的。



例如,母公司与其下设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1000万元资金,即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资金1000万元,子公司同样向母公司提供资金1000万元。假定年利率为10%,所得税税率均为33%,则母子公司每年的应税所得中均可抵扣100万元的债务利息费用,从而两公司实现避税共计66万元(100×33%×2)。而如果两公司同样是各使用资金1000万元,但靠的是自我积累而不是相互拆借,就不会有避税66万元的好处。



驳斥:税法规定税前扣出的要有利息收据的,利息收入要计入企业所得税的,你一家上税,一家扣税,两家还得交营业税,是自己找税交,那里避税了?



原文:漏洞三:转让定价的确定,作者说: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价格进行调整。但是,从当前税法条款来看,价格转让避税的运用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转让价格确定后该企业是否有利润,是否达到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由此,企业可利用这一漏洞进行定价避税。该避税方法的运用前提是关联企业所处地区实行不同的税率。



例如,某内地集团公司生产一种X产品,市场最终价格为100元/件,生产成本为40元/件,销售费用为30元/件。若不考虑其他费用,则该集团每件产品应交所得税9.9元[(100-40-30)×33%]。现在该集团决定,在产品主要销往东南沿海城市的情况下,在深圳设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一切产品由该公司负责销售,集团公司只生产。为此,该集团定价如下:由于税法规定的X产品的销售利润率为20%,则集团公司将销售给深圳销售公司的每件产品售价定为50元[40÷(1-20%)],由此,集团公司每件产品应交所得税3.3元[(50-40)×33%],深圳销售公司在以最终价格100元/件售出的情况下,每件产品应交所得税3元[(100-50-30)×15%],两公司共计纳税6.3元(3.3+3),比未设立销售公司时少交税3.6元(9.9-6.3),从而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驳;利润分回时怎么办,不得补税吗?地区差那条规定不补税?



这样文章有误导财务人员的可能,如果真可行,还有指导税源流失的嫌疑,这些年给合资企业的政策照成很多问题,还谈合资企业中避税的问题,真要是可操作,应该反应到国家税务总局,叫我们的法更完善,大家都在同一竞争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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