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人士一致同意,中国近3万个亿待转让重组的国有资产,其中包括不良资产,其受让者主要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和外国投资者。而外国投资者所面临的壁垒和政策障碍则更多一些。
任何一个投资者在试图做一项投资之前,首先要分析和研究该地域的法律与政策环境,而后再考察被投资对象的品格,因为被投资对象的品格是随着情境的变迁而可能变化的,而保护投资本身的立法精神、法律体系及政策导向是永恒不变的。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鼓励外国直接投资、跨国的购并及产权交易方面,已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反托拉斯法、收购及兼并准则、跨国购并审查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这种完善的法律保障框架,将跨国的产权交易及跨国购并的立场、政策及政府审查程序都详细地体现了出来。以达到确保任何投资者都具有均等的投资机会,享有均等的投资待遇;反对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的竞争;维持透明的市场秩序的目的。
中国在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方面,虽然做出了努力,但仍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政策上,除WTO框架协议中所承诺的某些产业有一个过渡期外,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对象上、转让的方式上仍有诸多限制和障碍。因而出现了在国有法人股的拍卖会上,参会的竟买人还不够法定人数的情况。这说明,在国有股权出让重组的产权市场上,供给远大于需求的供需状态是极度不平衡的。因而,我赞成一些经济学家的观点,即为了使国有资产能够真正得到有效的配置,使其使用价值能够得到利用,只能以低于其价值的商场价格出让,否则,握在手里,只能发霉。这就是“物只有稀才能可贵”的基本经济学原理。
跨国购并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中国政府将调整产业结构及产业升级,国有资产从部分产业中退出和改善国有不良资产状况同跨国购并、跨国的产权交易和为系统的主要研究课题。外经贸部正在研究和制定进入WTO后跨国购并的法律体系;改善外资购并国有企业的法律环境;建立跨国购并的审查制度。
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已经意识到,基于跨国公司的雄厚经济实力及全球经营发展战略,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购并,很容易形成对某些产业部门的垄断。一旦这种垄断达到能够控制市场的程度,就可能形成对合理的市场竞争的压抑,就会降低市场效率,破坏合理的市场结构。这实质上是原有的一股独大的国有产权的垄断变更为另一种的垄断。因而,在跨国购并的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的研究和制定对我国来讲,应是重要任务。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创立者们坚信中国的投资环境会越来越有利于外国投资者,因而,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中国产权交易方面,做出了有胆识的尝试和不懈的努力。为国有资产有效利用和国际化产权交易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起到了推动作用。
首先,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交易前提,就是中国国有企业须严格按着“公司法”进行改制。这项有力地推动了国有资产进行有效重组的进程。现在所进行的科技研究院的产权出让、引进外资就是首先对其进行公司制改制。按着公司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使这些原来仅懂得搞技术发明的研究院真正进入市场竞争。 其次,根据每个跨国并购案的特点和要求,若需要在境外设立中资子公司的,则就需要国家计委立项和外经贸部审批的程序。在实践中我们体会到,这项工作对我国政府抓紧制定跨国并购及国有资产出让予外方的审查制度是个有力的促进。
最后,世界产权贸易市场在中国的业务进展,推动了民营企业购并国有产权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在案例操作中,我们认识到,中国的民营企业在国有产权出让及企业购并活动中,是一只不可忽视的巨大力量。一方面,他们具有可运用的数额不菲的资金,以待选择适当的项目;另一方面,他们掌握了很多紧俏的具有绝对竞争力的项目,如石油、柴油的环保节能技术,他们需要庞大的资金,以占领尚未开拓的领域和市场。因而制定有利于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和跨国并购的法律及优惠的政策,亦是中国政府迫在眉睫的工作。 综上,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创立者们及我们这些专业参与者和实践者们,对国有产权,包括不良资产的出让,对跨国购并的实践操作及最为令人关注的法律政策环境有较深的切身感受。虽然,中国的法律环境有待于改善,有待于进化,但我们对中国不愧是投资者的乐土这一事实深信不疑;对中国政府力求改善环境,鼓励投资的坚定态度充满信心;对我们能够有幸参与中国的跨国购并事业而深感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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