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开始,北京市国企的一线职工如果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将被禁止涨薪。昨日,北京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要求国企建立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等六项制度,规范国企收入分配。北京成为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个从机制层面规范国企职工收入的城市(《新京报》12月28日)。
对此,针对目前国有企业一线职工与退休工人收入偏低,部分职工生活困难,以及收入差距较大的不正常局面,北京国资委出台这个收入分配指导意见以图予以规范,可以说,其初衷不错,也理当应该肯定。可尽管如此,笔者仍然觉得,这个“指导意见”的实际效果或许只能治表。
众所周知,现在的一些国有企业领导的开支状况是,“工资基本不动,吃喝全部报销”。而如此的情况之所以形成,可以说与国企领导权力缺乏有效约束,以及企业内部机制缺陷所造成的。所以在这条件下,如果不能在外部监督与内部机制完善方面同时入手,那么在结果上,一些国有企业领导即使在薪水禁涨的情况下,也能以“堤外损失堤内补”,或“东方不亮西方亮”等种种手法,在公款支出上予以规避。对此可以说,不论是现在的收入差距现状,还是历史事实,在某种意义也早已成为事实,并且几乎还不难预见,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这类的事实也还会在生活中一再重演。
还有,以国有财产的性质而言,全民所有或国家所有,其实就决定了国企负责人只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受托人,其所从事的“保值增值”经营运作行为,在理论上也应当体现国有资产的“主人”的意志,并在有效的监督程序中进行。然由于现有在制度上真正“主人”的缺位,事实上,也已经使“受托人”的身份异化成了国有财产的主人。而国企负责人“自已给自已加薪”、以及一线职工收入偏低的状况,或者收入差距过大的局面,恰恰就可以说是现有制度、体制、机制缺陷的必然后果。
所以,在肯定北京国资委出台上述“指导意见”初衷的同时,也许社会不得不产生这样的担心,如果没有相关的制度改革,这个“职工不涨薪老总禁先涨”的政策或许只能治表。
上一条: 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农民应有具体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