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是实现社会各项资源公平合理分配的重要环节,而要体现就业的公平公正,让农民工也能享受到“带薪休假”权利,仅靠用人单位的自觉和自律是不够的,一定要对用人单位的行为作出严格的法律约束
从2008年1月1日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正式实施。其中“带薪休假”删去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规定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都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休假制度的出台,早已为各方劳动者所关注。现在,喊了很长时间的职工“带薪休假”,终于有了强制执行的可能。然而,对于这份劳动者期待已久的福利,许多城市农民工兄弟可谓是喜忧参半。喜的是,按规定“带薪年假”涵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农民工自然也应在这个福利范围之内;忧的是,平日里连正常的节假日都享受不到,更何况是“带薪休假”。
家在苏北农村的胡师傅目前在连云港(601008行情,股吧)一处建筑工地打工。此前他曾北上东北,南下苏南,在建筑工地打工近10年,在数十个城市中参与了大的建筑工程建设,每年只有春节回家半个月,有时农忙时也会回家十几天,但请假后都是没有工钱的。用他的话说:农民工进城大多在建筑工地上干活,人跟着工程进度走,经常加班,想多赚钱就要多干活,假如像城里人那样一个星期工作5天休息2天,休息天谁给你付工钱。现在许多农民工连国家法定的元旦、五一、十一等假期都不能休息,“带薪休假”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一种奢望。
千千万万的农民工能不能真正享受到“带薪休假”待遇,现在看来还不好说。按照相关的规定,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但是具体细则、如何操作却需要更为详尽的解释。具体到农民工这个群体,只要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理论上都应享受带薪休假待遇。但具体实施的难度在于,民工群体流动性较强,一般很少签订一年以上合同,换个工程队又要重签合同,很难达到带薪休假的客观要求。
要体现就业的公平公正,让农民工也能享受到“带薪休假”权利,仅靠用人单位的自觉和自律是不够的,一定要对用人单位的行为作出严格的法律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要确保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逐步消除“就业歧视”,既要大力宣传,更要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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