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已进行了修改,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这一调整改变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今年起加班费小幅增加。劳动保障部门还发出提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和在公休日加班的"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发放,"补休"还是"补钱"也不得随意。
对于节假日加班费的问题,许多人只是想想而已, 加班费有则欢喜,没有也就拉倒。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者,应当得到用人单位的加倍或多倍工资,这既是对加班者的尊重和褒扬,也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同时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体现。但是在现实中,许多人拿不到加班费,更谈不上足额的两倍三倍工资,在当今就业形势异常严峻的情形下,很少有人敢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讨要加班费,尤其是私营企业,在加班者们看来,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饭碗,用人单位能聘用自己就不错了,再提加班费的要求,就可能被单位找借口解聘掉。
大多数人或许只是小心翼翼的加班,他们并非不了解自己的法定权益,而是无可奈何,从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心理来看,员工基于对个人今后工作机会和发展机遇的考虑,宁可忍气吞声放弃加班费的诉求,而用人单位则知晓并利用职工的这种心态,从而节省了一大笔开支,久而久之,不发加班费似乎成了惯例。在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博弈中,职工永远是弱势群体。
我认为,劳动保障部门仅仅提醒是很难奏效的,法律法规的落实还必须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实施和监督,如果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能够根据新的<劳动法>的规定和相关法规,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发放加班费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纠正和处罚,一方面可以免去了劳工为讨加班费而冒得罪老板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能促成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权益的良好法律氛围。这既是劳动部门的责任,也是尊重人权的需要。我衷心祝愿这部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会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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