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旦是全国休假办法修改后实施的第一个节假日。就劳动者广泛关注的节日加班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家说,由于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已进行了修改,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这一调整改变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1月1日 新华网)
劳动部门根据我国法定节假日增加的实际情况,提醒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这应该是一件好事,劳动者应该高兴才是。可是,对于劳动部门的提醒,从网友的留言跟帖来看,叫好的少,批评的多。
政府的好意,人们为何不领情?原因至少有三方面:其一,如企业压根儿不发加班费,基数提高再多也无任何实际意义。现在一些企业职工,每天工作都超过8小时,却不见任何加班费;有的节假日加班也不发加班工资,有的企业员工甚至从来没有双休,只有单休。难怪有人感慨:这些规定都是针对个别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对私营企业意义不大。
其二,劳动部门的提醒弄错了对象。加班费即使得到小幅增加,但普通劳动者敢去向老板要钱吗?劳动部门应该认真提醒企业老板才是。当然,仅仅提醒还不行,还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其三,人们反感劳动部门的提醒,固然有因拿不到加班工资而迁怒劳动部门这一因素,但更多的是对一些地方的劳动部门光宣传不落实法律做法的不满。过去,每逢节假日,劳动部门都要提醒劳动者报酬怎么算,但就是不查处只加班不发工资的企业,只宣传法律不落实法律。人们当然对他们的宣传提醒产生反感,甚至渐渐失去希望了。
当下,新的《劳动合同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了,希望劳动部门能够认真执法,尽职尽责,保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满足于口头的提醒和通知。只有这样,劳动部门的好心才不至于被当成“驴肝肺”,政府部门的良好形象也才能得以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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