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对于很多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率不但从原来的33%降到了25%,中小企业和微利企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将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可准予税前扣除。此前社会舆论广泛认为:这对于企业员工而言,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将使涨工资的可能性大增。
企业的赋税减轻了,理论上讲是完全可以把一部分利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发放给员工,但是话又说回来,毕竟没有强制性的“加薪”条文,企业能否提高员工工资待遇,“涨工资”现在也只能作为一种“令人鼓舞”的主观预测,被大家一厢情愿地“解读”为“利好”信息。其实,要使新企业所得税发挥“涨工资”功能,可能还需要员工的积极争取和企业的自觉履行。
有一个道理很简单:员工的待遇应该和企业税负的高低相适应。其实,员工为自己的付出争取合理的、更多的劳动补偿,是一种正常的、也是一种基本的劳动心理和社会权利,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减低以后,员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劳动回报是合情合理的。
而作为企业的拥有者和管理者,也有责任去为增加员工的工资收入做出努力,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平衡内外资企业税负作用的同时,也为企业利润的实际增长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可能性。“实施条例”规定:“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这就意味着企业为员工提高的那部分工资可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范围。由于税收的优惠,企业并没有任何损失,只是多支出部分的接收对象发生了变化,而这种变化可以为企业带了长足的生产动力。
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涨不涨工资在法律上并无有效的约束机制,靠企业“自觉”涨工资,这或许只是一种愿望和乐观的猜测,具体的“可行性”还有待观察。如果企业在享受了减免税负以后,不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我们也最大限度只能从商业道义和社会责任上对其进行职责,但是这样做的实际作用和结果都并不是企业员工想看到和得到的。
加薪减税的呼声似乎越来越高,究其深层次原因,可能还是更多的要归结于当今物价水平之高,民众对物价的实际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如果大家的希望普遍寄托于工资收入,那么笔者以为:“涨工资”就非常有必要进入国家的立法程序,因为法律是一种制度性工具,是一种对合法权益的强制监督工具,相信法律法规是能够确保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税负的减轻而相应提高的。健全的制度保障是让企业为员工涨工资的一个及其重要的前提,实际上,国家在保障民众工资收入方面的措施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相关政策的变动而有所调整。
尽管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听到来自官方的有关“企业加工资”的任何表态,但是社会舆论所表现出来的是民众的强烈期盼,如果社会对于涨薪的担心不多余的话,那么填补制度漏洞就成为满足民众合理愿望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的工作。不管是对于“涨薪”带有期盼热烈的普通民众还是高瞻远瞩、勇于预测的专家学者,应该都希望能看到一个符合他们正常愿望的结果出现。
上一条: 反垄断法律制度 健全市场竞争规则
下一条: 因为不够富,所以更在乎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