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德钉子户案应先界定公共利益

 去年年初,“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成为媒体反复谈论的话题。尽管该事件在全国广泛关注下似乎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决,但十个月后,社会和媒介仍为“钉子户”问题所纠缠。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猎德“钉子户”案昨日终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猎德的“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其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也应该一并交付拆除;至于补偿,则按村里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新浪新闻转载)



  在《物权法》出台之际,国内一位著名的民法学者曾经指出“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但我们细观物权法我们就会知道,虽然其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但《物权法》第42条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私权予以一定的限制,这符合当前国际上的社会化法治的趋势,就这一条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是物权法并没有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也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范畴和维度明确做出界定,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必然产生公共利益无限扩张。当一种利益可以任意凌驾在另一种利益之上的时候,其结局是不言自明的。尤其当这一利益是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明确规定的时候,受侵害的另一方的权益如何救济问题就必然面临更大的困境。



  在“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中,房产开发公司和房管局也是打着“旧城改造”这面事关公共利益的大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事实上,房主的要求非常简单和合理,但在居于强势的房产公司的面前,在“公共利益”华美的外衣下,房主当然可以基于所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却变得如此艰难。当然于今年4月2日通过异地给予同样面积的商业用房,并赔偿90万元使事件得到解决,但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此事会如何解决呢?



  如果说“重庆最牛钉子户”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那么广州钉子户事件便是对物权法实施之后响亮的回应。公共利益理应得到维护是毫无争议的,但必须澄清的是:公共利益不是商业利益、不是部分群体利益、也不是某个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而是事关民生之不可或缺的基本利益。如不对其予以限制,公共利益的异化,最终伤及的是公共利益本身。



  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利益的平衡是应该首先考虑的问题。针对我国当前《物权法》实施中出现的公共利益问题我们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制,才能对私权予以适当的保护,否则我们可能都会成为公共利益下的“拆迁户”。在这里,国外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美国征收同样分为二类:第一,无偿征收。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伦理以及福利,无偿征收民众的财产。但无偿征收非常有限,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制约。第二,有偿征收。政府依法、有偿取得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并转为公用的行为。美国为建设或其他目的征收公民拥有的土地,主要采取这种方式。但即便是有偿征收,也有三个要件:正当的法律程序、公平补偿、公共使用。否则若仅是为了一般性的商业利益,如私人开发商要想在一块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就需要事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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