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山西洪洞“12·5”特大矿难案一审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供出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实际投资人在短短两三年间先后从煤矿分得1亿余元人民币的实情。(见1月12日《检察日报》)
煤矿暴利已不是秘密,但两三年获利1亿多元,依然令人震惊,让我们更洞悉了煤矿的暴利。
“资本能够获得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之险”。为什么煤矿投资能获得如此暴利?固然,能源紧缺造成煤炭的卖方市场。同时,煤矿开采的低成本准入、低成本承包,更给煤老板带来滚滚财源。但我国《宪法》、《矿产资源法》等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什么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却变成了个别人获取暴利的资源?
一般来说,在一个竞争公平、有序、充分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及行业的投资回报率是稳定的。即使有时出现个别企业的超额利润,也是短暂的。可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始,随着能源价格的暴涨,小煤窑四面开花,煤炭行业的暴利持续至今。
在这个过程中,相关部门本可以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公开竞标的方式,使煤炭市场健康有序,把承包商的利润控制在合理水平。遗憾的是,这个过程中,某些地方煤矿管理的权力寻租、官商勾结猖獗,一方面给矿商以及背后的权力操纵者带来巨额利润,另一方面也造成监管缺乏、事故频发。
几乎每次矿难曝光,我们往往会看到事故背后权力与资本结合所造成的监管无序。煤矿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官商勾结形成的权贵资本必然急功近利、铤而走险。只有斩断官商勾结,提升准入门槛,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才能扭转矿工性命不保而矿主日进斗金的怪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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