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1月14日报道)
据悉,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认为,这次修订《处罚规定》,是国务院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为执行《价格法》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修改和完善。有关方面一致认为,《处罚规定》的修改,符合《价格法》的规定。可以这样说,两次修订既见证了国家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决心,又是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与完善的体现。
涨价、涨价、还是涨价……所有的涨价都是缘于供求关系决定价格吗?所有的涨价都是缘于生产成本的提高吗?事实上并不是。行业可以相互串通一气“一致”涨价,还可以操纵市场价格,垄断部门可以逼宫式涨价,甚至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随风涨”。遏止物价“涨价”,尤其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理应“涨价”。我们看到这次修订《处罚规定》,最大的亮点就是罚款额度的提高,增加了价格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
诚然,任何的处罚只是手段,都不是目的。然而,没有手段的强硬,处罚的威慑作用就难以发挥,想达到理想的目的恐怕只能是一个“理想”,甚至是“幻想”。惟有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让其付出沉痛的代价,让其得不偿失,罚得它心疼,罚得它不敢违法涨价。物价关乎民生,物价上涨民生成本上升。从这层意义上讲,国家出重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就是解决民生问题。处罚价格违法行为的“涨价”大快人心,也是民心所向。
有效地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处罚的“涨价”也是必需的。处罚的威慑作用还在于对守法的保护。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就是对价格合法行为的有力保护,旨在营造一个公平的守法环境,真正用“处罚的手段”来达到守法的目的。在市场经济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价格除了有市场因素外,还有人为因素。处罚,加重处罚,就是不让守法者“吃亏”,让违法者“倒巧”,体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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