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既定制度伤害我们主张的理念

如果以没有制度为由,漠视受到威胁的生命与亟需救助的弱者,任其自生自灭,那我们所主张的一切先进文明理念就会毫无意义,积极宣扬这些理念的政府就会丧失社会的信赖。



  原以为新《劳动法》颁行以后,对职工的欠薪问题至少会获得基本解决,因为法律授权政府可直接对欠薪企业下达“支付令”。可现实并不这么简单,欠薪的照欠,讨薪的照讨,而且讨的难度似乎并未减缓。据新华社报道,重庆诗仙太白集团的204名职工日前为讨薪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却收到了一张34万余元的仲裁收费通知单。“维权高收费”一时成了当地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



  34万余元的仲裁费是怎么来的呢?



  2007年10月,在企业改制中解除劳动关系的佘祥国等204名职工,向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他们各种金额共计3000余万元。当年11月,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维权职工发出交费通知,要求其交纳仲裁受理费、处理费等共计349826元。其根据是《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劳动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按照标的额的1%预收处理费。



  对已经失去饭碗、且端着饭碗的时候收入也十分有限(每月拿到手的工资不过五六百元)的职工而言,人均1700余元的所谓“处理费”注定是很难迈过的一道坎。当然,仲裁机关按制度收费,不能说有多大过错。只是面对已是生活无着的这204名被辞职工,制度的执行者不能过于简单行事。



  在当下,“理念”的说法是很流行的。执政为民的行政理念,公平正义的社会理念,关爱弱者的慈善理念,等等。这些符合人类进步方向的理念,为我们构筑起社会建设的价值体系和美好蓝图,同时也需要相应的制度配套,以保障所选价值观得以实践并实现美好蓝图。但我们应该明确,理念与制度的关系有主有从,不是平行的;理念具有核心价值,制度是实现理念的方法与措施;理念应当引领制度,而不能屈从制度,更不能以制度的名义伤害我们主张的理念。



  以这样的眼光来看,对制度就应有几个层面的认识:其一,有关制度在制定时就应力求最大限度地有利于相关理念的实践;其二,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可能对具体对象、具体事件构成有悖于相关理念的不利后果,就须采取变通的办法,让不利转化为有利;其三,制度的执行对相关理念已造成伤害甚至颠覆,就得毫不犹豫地废止这种制度。其四,当某种理念付诸实践有新情况出现时,应对这种情况的制度就当及时应运而生。



  204名职工讨薪,只是讨要基本的公道;公平正义的理念,就是要对其施以援手,使他们不致与公道无缘。可他们遇到的第一道坎,就是无力支付制度规定的仲裁“处理费”。这就等于说,公道不公道,正义不正义,都是其次的,没钱就没门——这与“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旧衙之规有何区别?



  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本质是一个行政职能部门;在面对这样一个职工维权事件时首先要思考两个问题:我们秉持的理念是执政为民,还是执政为钱;是真心维护还是漠视公平正义?这些问题搞清楚了,“处理费”就不该成为职工维权的障碍。



  今年初,寒冷侵袭贵阳,一群露宿街头的“背篓”健康与生命都受到威胁。贵阳市政府立即责成一区政府,为他们安置旅店食宿,费用由政府承担。按说,是没有一个现成的制度要求这样做的;也没有哪个制度具体规定,一级政府对辖区的外来人员也必须给以温饱。但我们有那些理念。如果以没有制度为由,漠视受到威胁的生命与亟需救助的弱者,任其自生自灭,那我们所主张的一切先进文明理念就会毫无意义,积极宣扬这些理念的政府就会丧失社会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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