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美国佐治亚州波特尔镇的铁厂工人罗伯特·哈里斯夫妇用6个孙儿的生日作为“幸运号码”购买两张彩票,竟然一举中得2.7亿美元的头奖。
在为这对夫妇欣喜之余,一个问题油然而生——为何在保障隐私权方面颇为让人称道的美国却不为中彩者保密,而要将他们的具体身份公之于众?
原来,在彩票业发达的美国,专门立有一部《记录公开法》,里面明确规定中奖者必须公布姓名和所居住的城市等个人资料,公民则有权利到政府部门查询相关资料,这也是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
要知道,彩金收入并非个人劳动或经营所得,而是直接来自于广大购买彩票的社会公众,公众自然拥有知情权,尤其是大奖的归属,中奖者的所谓“隐私权”并不能构成剥夺公众知情权的理由。
中国的彩票得主之所以能够“隐身”于公众的视线,乃是因为一些人渲染公布中奖人身份将造成多大危险,以及宣扬个人的合法收入均属隐私,从而误导舆论,得到许多梦想自己也能中奖的彩民呼应。
这里要厘清两个问题。首先,不可否认,公布个人获得巨额收入的信息确有可能招致他人觊觎,但这是所有财富的共同特征,而不单独是彩票。其次,个人的收入情况并非只要合法就算“隐私”,而应看是否干涉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由之而生的知情权。
“隐私权”并非独立的绝对权利,当个人的作为和收入等“私事”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联系的时候,便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的属性,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此时的“个人隐私权”则需要因应公众知情权的要求有所收敛。个人的劳动报酬和经营所得等收入,由于并不干涉到公众,没有公布的义务,他人自然无权窥探,应受“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在社会性大型活动中所得的奖金和彩金,则与公众直接相关,应当公之于众,而不能用个人“隐私权”来对抗公众的知情权。
还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彩票都要公开。在西方国家,以公司化运作的博彩公司和赌场等,由于其只是和博彩者个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所以无需向社会公布中彩者的身份;但是以政府信用为支撑,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公彩,则有必要向社会公布其运作的整个过程,尤其是大奖的最终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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