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日常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的发放进行了相关规定。但由于目前工资性收入被分成基本工资、奖金、绩效等多个部分,究竟以哪个标准来计算带薪年休假的标准,尚存很大的争议。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们纷纷建议尽快明确带“薪”标准,加大执行力度。(3月4日《信息时报》)
国务院去年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其实,条例颁布之初,很多劳动者就产生了困惑:“相同的工资收入”,是仅仅指基本工资呢还是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令人欣慰的是,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代表和委员们直指此悬疑,道出了广大劳动者的心声。
带“薪”究竟应按何标准算?这的确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在很多劳动者看来,这个“薪”自然应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绩效等全部的收入,有职工也说“如果只算基本工资,休假期间的收益将大大缩水,那谁还愿意休假呢?”可是,由于条例中没有加以明确,恐怕不少单位的理解会与职工有分歧之争,更何况,在不少“无良”老板那里,这更能成为他们减少支出的“依据”。
带薪休假的“薪”标准模棱两可,不仅让休假者的“薪”计算困难,对那些应休未休的职工,同样会带来相同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该职工日工资收入”是不是就指基本工资还是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也一样含糊不清,两种概念的300%,可能悬殊很大,势必也会引发不少纷争。
所以,带薪休假的“薪”标准应尽快明确,否则,不仅造成执行制度时的偏差和分歧,更不利于企业的和谐、稳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九条明确: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到目前,实施办法还属空白。笔者建议在制定时明确“薪”的标准,而且,从提高职工收入、共享改革成果的角度出发,这个“薪”应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绩效等全部的收入,让职工真正享受到不缩水的带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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