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食品“消废市场”逐出偏远农村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内蒙古的一些农村集市上发现,一些不法商贩利用乡村偏远的地理条件和落后的经济环境推销劣质食品。



  由于远离商品生产地,商品运输费用普遍偏高,分散经营形不成规模优势,因此在广大农牧区,正规、合格食品的价格偏高。加之农村消费者收入低,只能更多的考虑“价廉”,这就为低价劣质商品提供了生存的温床。有关监管部门认为,农村市场监管有难度,既有长期忽视导致监管资源投入不足的因素,也因为农村食品卫生监管案件查处难取证、难处理。(3月17日《经济参考报》)



  说到农村的食品安全,已然有些论说疲乏。无论是评论者往常开出的“药方”,还是各监管部门采取的措施,收效都很低。例如开展深入的农村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就像在城市里边“创卫”一样风风火火,查处成果表面上看起来颇为可观,但运动式执法多限于规模较大的乡镇、集市,持续时间很短且有规律可循(春节、国庆前后以及重大事故后)。具有反讽意义的是,往往因为之前有过查处,有部分低价劣质商品退出市场,为后来者留出了空间,被处罚的经营者也会想方设法经营更低价、更劣质的产品以挽回损失,政府的查处隐约成了农村食品“消废市场”的组成部分、维持着生态链的平衡。



  那么为什么监管部门不愿意在农村投入监管资源呢?常常看到所谓财政拨款不足的辩解,这实在很牵强。为什么农村的计划生育、治安管理、税收征管工作可以纳入正轨,而食品卫生工作做得不好?这一方面因为重视程度不够,或者更直接的说,农村市场的监管不能给执法部门带来多少额外好处;另一方面,国内目前部门立法、部门预算占据主动地位,尤其是后者,给各部门、各系统的财政拨款是源于具体部门上报的预算(并由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首长批准),拨款不足也是这些部门自我选择的结果。



  笔者认为,要解决食品“消废市场”问题、打破政府监管在其中维持生态链平衡的尴尬局面,《经济参考报》报道中提到的几条建议很好,包括改进和加强宣传,引导农民群众改变不良习惯和心理,科学消费、健康生活;推动在广大农村建立基层消费者维权组织,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依法维权的渠道;各地政府要致力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牧民的购买力。此外,建议通过监管的一“进”一“退”来改善如前所述,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广度、深度、有效性不足的问题。



  相对农村而言,城市范围的各类监管多数很“到位”,甚至到了“过当”的程度(城管就是体现),这源于执法带来额外收益有关。事实上,城市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已经有条件让社会中介组织、公民个体参与秩序维护,政府除了依法监管之外,要着力维护社会中介组织、公民个体、媒体的参与权利,政府自身从各种严密乃至过当的监管中适度后退,将更多的监管资源转向投入农村,并通过提供财政补贴、专项基金资助等形式鼓励各方面参与农村食品卫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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