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公安厅在茅台酒厂举行“仁怀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打假中队”揭牌仪式。这是当地警方成立的第一支专司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的专业队伍。(4月26日新华网)
据悉,在高额利润驱使下,不法分子制售假冒茅台酒,近年一直呈上升趋势。在当地警方查处的案件中,制假人多以仁怀、贵阳人为主。这估计是贵州警方在仁怀组建队伍,专为茅台打假的初衷。茅台号称“国酒”,是贵州的一张“名片”,执法机关出此重拳,其目的不言而喻。但在我看来,此举至少存在三大隐忧。
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警方动用公共安全资源,专门为一家生产企业、一个产品品牌作全程“护卫”,显然是不合适的。这不仅是对其他市场主体、产品品牌的间接歧视,而且,有悖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必须恪守的公正、平等原则。何况,执法机关厚此薄彼,极易造成不同市场主体间的隔膜,给公安工作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此其一。
从法律法规层面而言,工商、质检部门才是法律授权的打假执法主体,目前还找不到警方可以随时涉足打假的相关依据。按照现行刑法规定,涉嫌制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才可移送公安机关;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方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警方直接介入打假,难免大小案件一把抓,存在越权违法的嫌疑。此其二。
第三,从技术方面分析,绝大多数警察只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对商品、商标缺乏专业的鉴别能力与判断水平。因此,由警方认定所售商品、注册商标是否假冒或是否侵权,并决定施以何种处罚,至少在执法程序上很难说是正义的。而在办案过程中,为了避免在商品、商标鉴别上出现失误,警方实际上还得请相关专业人员出面,以获得技术上的认可与支撑。试问,如此庞大的“专业队伍”,除了根据线索扣货抓人,大量增加执法成本之外,还能“专”到哪里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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