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著作权需要法律创新

4月25日,云南省版权局对昆明好乐迪公司进行现场执法,监督该店删除了部分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这在中国堪称开天辟地头一遭。至少对我个人而言,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



  在我看来,中国著作权人的生存处境不比黑窑里的奴工好太多。我不时接到一些稿费单,都是转载稿费,多的,不过五六十元,少的可以少到二三十元,令人啼笑皆非。但即便如此,已经算很客气了。更多的情况是,转了你的稿子,理都懒得理你,甚至连你的名字都漏掉,完全就变成人家自己的东东。为什么不去起诉呢———读到这里你也许会这么问。好了,咱就上公堂吧。但就算运气好透了,最终完全胜诉,能得到的赔偿,也不过区区数十数百元。有这份闲心,倒不如多写几篇文章实惠。



  违法成本奇低,而护法成本奇高。这么一来,只好宁愿不护法,宁愿被侵权了。这就最大限度地贬低了著作权人的价值。对于知识产业来说,著作权人无疑是最重要的元素。没有著作权人的创作,整个知识产业都是无根之木。著作权人理应居于产业金字塔的高端位置。发达国家就是这么做的,所以其知识产业才能始终领先全球。中国不然,尽管最近几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了长足进展,某些领域的立法强度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但是要形成全民共识,把法制落到实处,无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著作权人在知识产业的低端位置,跟整个国家在全球产业链的低端位置,其间其实是有因果联系的。什么时候著作权人的地位高了,整个国家在全球产业链的位置才会高。所以,强调著作权人的权益,强调知识产权的绝顶重要,这当然是从自己的著作权人的立场出发,但绝不只是基于个人的立场。而云南省版权局对昆明好乐迪公司进行现场执法,则不妨看做抬高著作权人地位的一个起点。



  众所周知,曾经轰轰烈烈的中国唱片业现在几乎崩盘,中国音乐界因之基本丧失原创力。而摧毁中国唱片业的罪魁之一,就应该是80%以上KTV经营者使用的VOD系统。VOD系统供应商将用于卡拉OK伴唱的数万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并存储在服务器中,消费者可在KTV中通过电脑终端、音响等硬件设备,在各个包房终端点歌播放。而据调查,VOD系统供应商在大量复制这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电视作品时,几乎从未得到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许可。



  实际上,VOD系统供应商是以损害权利人和国家知识产业的良性发展为代价,来换取高额利润的。据专家介绍,权利人在此行业中版权的损失超过每年20亿,堪称触目惊心。但尽管问题严重,VOD系统非法运营的状况却一直不能有效遏制。这倒不是其他领域常见的公权力不作为所致,而是由于现行法律落后于实践。VOD曲库属于新生事物,具有高科技、高容量的特点,超出现行法律适用范围。因为云南执法当局的主动出击,使得昆明VOD系统非法运营的事实大白于天下。但这种主动出击只能在一时一地起作用,要扭转全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不是哪个地方的执法当局可以胜任的。



  而这就需要法律创新。就此来说,仅仅加大打击力度是不足以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构建保护知识产权的恢恢天网,法律的创设就必须跟得上数字化时代。而这就意味着,要发展自有知识产权,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关键就取决于我们的法制水平,取决于我们法律创设上的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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