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听任“排污费”变“保护费”

平顶山郏县黄道乡黄北村常年遭附近数十家石料厂的粉尘污染,污染严重却无人监管。对此,郏县环保局一位负责人解释,“这些企业都有正规的营业手续,并在环保部门办理了环评手续,环保局也对他们收取了排污费。”(5月5日《东方今报》)



  作为一个环境管理与执法机构,仅仅满足于办理了环评,缴纳了排污费,就对企业的任意排污视若未见。此情此景,笔者身为环保人深感蒙羞。



  以环评为“挡箭牌”、拿排污费当“保护费”,其实远不止郏县环保局一家。比如,江西省人大对10多家污染严重的小造纸厂检查发现,这些企业虽污染严重但几乎全都通过了当地环保部门的环评;再如,安徽省灵璧县环保局人员超编严重,即使将排污费全部挪用也不够给职工发工资。于是,该局千方百计寻找污染源,开辟新“费源”,却把肩负的环保职责抛在脑后。



  堂堂“排污费”居然沦落为“保护费”,问题出在哪呢?



  按照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然而在一些地区,环保经费与排污费直接挂钩,地方财政按比例返回环保部门的排污费提成,大致为15%~30%。看似平行的收支两条线,中间仍然存在某种不正当的利益通道。虽说是地方财政拿大头,环保部门得小头,但只要环保部门铆足劲“发掘”污染源,就能收取更多的排污费与地方政府“合作双赢”。而对于企业,虽说暂时损失了点排污费,但本该关闭的企业还能继续生产,他们也乐得破财免灾——只是害苦了当地老百姓。



  该对当下的环保政策与环保执法进行一次深刻的“环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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