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期间,作为一名湖北游客,我去了湖南韶山市,本意是瞻仰毛泽东故居,然而,在感受主席故乡事、故里情时,作为一名地税工作人员,在个人就餐时,一张地税发票上面的警示意义却成了我此次旅游韶山的“经典记忆”之一。
在韶山市竹鸡村就完餐,纳税人主动给了我一张地税发票,和我们湖北一样,发票也附带有“兑奖联”(这也成为全国通则),在我们湖北,大部分税务局监制的餐饮发票,刮奖区显示的是“纳税光荣”;而由湖南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餐饮发票,刮奖区显示的却是“护税光荣”。
我认为,“护税光荣”比起“纳税光荣”,有着更深一层次的意义——
其一,“纳税”对比“护税”而言,纳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所应承担的义务,就“纳税光荣”本义来讲,就是纳税义务人完成义务后尚显光荣;而“护税”则是“纳税”意义上的升华,纳税人纳税义务完成后,“我”作为一名消费者,一是对你纳税人应尽纳税义务的肯定;二是对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和“认可”,“护税光荣”唤醒的是全民的护税意识(包括纳税人)。
其二,旅游业已成为韶山的主导产业,据了解,近年来每年韶山游客在180万人次左右!韶山市地税餐饮兑奖发票“护税光荣”更多的是兼顾了“旅游效应”,让“旅游人”监督“我”,让社会监督“我”,以此形成全社会护税高压态势,将护税空气浓化!
第三,韶山作为 中国优秀文明旅游城市,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显然,“护税光荣”已列入“爱国主义”重要内容之一,这将是中国税务文化趋向文明的一个缩影!
“护税光荣”深意浓浓。所以,我们在提倡“纳税光荣”的同时,我们更应倡导“护税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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