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河南省教育厅联合在河南某媒体重要版面发布了一个整版的催收公告称,截至2008年4月20日,尚有223名借款毕业生拖欠利息,欠款总额3.8万元。同时,公告还一一列明了223名欠息者的姓名、身份证号、欠息金额和毕业学校。(据5月6日《河南商报》)
据了解,在河南某媒体重要版面刊登一个整版广告,市场价格为8万元。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河南省教育厅花费8万元广告费,来催收3.8万元利息,这让人感到有些吃惊。不过也可以理解,他们花的是公家的钱,别说8万,就是80万估计也不会眨一下眼。然而,笔者今天不想讨论“公共财政浪费”这个话题,而是想说说公开曝光欠息大学生这件事本身的违法悖理之处。
首先让我们来共同学习一下《宪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曝光欠息大学生详细信息,实际就是对学生的“示丑”行为,必然使被曝光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伤害,名誉受到损害。虽说银行对欠息学生拥有债权,也不能以此来侵害债务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如果说债权人随意曝光债务人信息是合法行为,那么让笔者来举个例子来辩驳一下,比如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不还,甲公司能否在报纸上公开曝光乙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详细资料呢,这毫无疑问是侵犯了对方的商业机密等,同时也可能让对方失去其他合作者的信任,是典型的违法行为。那么,银行和教育主管曝光欠息者的详细资料呢,不仅将使这些人背上“老赖”的黑锅,而且很可能其中不少优秀的大学生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或升职的机会,你想想,哪家企事业单位愿意重用一个“欠债不还”的“老赖”?
再让我们看看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学生毕业以后6年内还清贷款,如果毕业后没有马上找到工作或者收入不高,在这两年可以先不还款,到第三个年头再开始还款。如果学生6年后还不能还清贷款的话,一定要和银行取得联系。而此次公开曝光的223名欠息者,没有一人超出6年的最长期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和教育主管部门就急匆匆地对他们予以“公开声讨”,显然是非常不合适的。
况且,这些人欠息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就连刊发公告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也认为不还款的毕业生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因为工作太忙,疏忽了;另一类是因为经济原因,还款能力不足。再说了,现在的贷款利率用“一天三变”来形容丝毫不过分,作为贷款的大学生,恐怕没几个人知道究竟该还银行多少利息。
再深入一步说,是什么原因造成毕业大学生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能力?如果大学校园培养出来的大多数都是“能征善战”的优秀人才,难道他们还不起那点利息?事实上,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很多大学生尤其是没有背景的农村大学生,毕业后根本找不到工作,找到工作的也只能勉强糊口,凭自己的薪水能养活自己就不错了,那里有能力再去偿还银行利息?他们不是不想还,是苦于没有经济能力还,这种人你能说他是“老赖”?如果要说“老赖”,我看也是教育主管部门,他们年年增加扩招的指标,一些学校每年招生人数能达1万多人,学校收取了数千万的钱财,却培养不出合格优质的实用性人才,大量的学生不得不面临“一毕业就失业”的尴尬局面?造成这种现象,教育主管部门难道就没有责任?
再者,银行和教育主管部门所依据的“助学贷款违约公示”条款,本身就是一种“霸王条款”。众所周知,“霸王条款”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减免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银行为了能“顺利收贷”,就利用其与学生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将学生“助学贷款违约公示”的方式约定在合同之中,并强迫学生接受,显然是在减免银行的追贷责任,而加重了学生的还贷责任。当然,我们不能排除一些真正的“老赖”,一部分人确实存在着“有钱消费无钱还贷”的现状,但我们不能就因此侵犯大多数非老赖的合法权益。
现在我国一直在倡导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规定,面对欠债不还者,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诉诸法律,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银行和教育主管部门难道连这点基本常识都不懂?
最后,我想提醒银行和教育主管部门,当心法律意识强的“老赖”来起诉你们,别到了输官司时才意识到自己的无知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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