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合同工无权享?

国家法定节假日,合同职工是否有权享有?昨日咨询现场,32岁的农民工刘晴,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晶咨询。



  刘晴是湖北恩施人,10年前来到武汉打工至今。去年初,她通过网上招聘,到武昌一公司食堂做炊事员。



  刘晴介绍,去年6月,她与该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各项保险及福利待遇还不错,但合同约定由单位安排休息时间。



  上个月,刘晴和几个姐妹一起向公司提出,希望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领导却称,正式职工才能享受该福利,合同职工不得享受,且“当初用工合同约定了,休息时间由单位安排,因此什么时候休息、休息多长时间由单位定”。



  「律师观点」



  公司行为违法“公司的做法没道理的。”陈晶律师介绍,《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刘晴等人享有休息的权利,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已涉及违反《劳动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申请更正或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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