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高新企业赋税重,影响自主创新

民营研发型企业,一般具有“四高”特点:即科技人员集中度高,一般占职工比例的50%以上,有三分之一以上科技人员专职从事新产品的研发工作,研发能力比较强;研发经费投入高,一般占产品销售额的5%至10%以上,有些新产品(如生物医药)的研发要连续投入5至10年以上才能形成产品;产品的技术含量高,绝大多数是由具有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转化而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开拓和经销费用高,除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外,要投入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新思想和新概念去引导市场发展。这类研发型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实质上就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Phi;木龆?中强调鼓励发展的创新型科技企业。

这类创新型科技企业,手中有技术、有产品,又有市场需要,为什么它们的成长速度在"九五"、"十五"期间反而比加工型、房产型等企业慢?不少企业家反映,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的体制、机制以及税收、投资等环境政策不完善所造成的。就现行的税收政策来说,不是在激励技术创新,而是在严重地束缚这类研发型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成长发展。目前反映的突出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1、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它所实行的原则(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只有利于加工型、房产型这类企业发展,而不利于研发型企业成长。由于研发型企业主要靠智力劳动,所消耗的原材料、动力等成本多数只有30%以下,不及加工型、房产型企业的半数,一些软件产品占主要成分的企业,原材料等费用更是少数,因而能抵扣的当期进项税额十分有限,自然所形成的应纳税额就高。目前民营研发型高新企业中,增值税负担要占70%以上,有的甚至超过80%,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增值大部分交了税,不利于企业的继续扩大投入。

2、现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中,不允许抵扣购买固定资产设备费用,这不利于技术创新。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主要是靠人才的智力水平和先进的技术设备,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先进的人力水平加先进的技术手段,才能生产出先进的产品。为了研发高新技术产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购买先进技术设备方面,一般成本高昂,所应用的一些高新技术也逐步物化在所购买的技术设备中,而这些设备不允许在进项税额中抵扣,一律放在固定资产折旧中处理,一方面资金回收速度缓慢,另一方面又加重了企业的纳税负担,不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

3.现行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计税工资”限额太低,不利于技术创新。为了赶超世界先进技术水平,我国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多数保持了一个科技人才高度密集的集体,有的企业科技人员竟高达80%以上,为使这个队伍保持旺盛活力,企业在工资、奖金和福利方面给予了优厚的待遇,其人均月工资水平要大大高于一般工业企业,多数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月工资一般在东部省市为8000元至万元以上,其工资奖金总额已是生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有的要占成本的20%以上。而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计入成本的“计税工资”限额,只有900元至1200元的范围,在此范围以外的工资、奖金要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支付。这样做,一方面加大了企业人力资本的负担,,大大减少了税后的纯利润,无力继续扩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另一方面在企业用税后利润发放职工工资、奖金时,为稳住人才,还不得不替个人交一次个人所得税,就造成了重复交所得税现象。

4.现行企业所得税中规定按计税工资1.5%至2.5%的比例抵扣职工教育经费,这个限额不合理,也不利于技术创新。民营开发型高新企业,一般都是学习型企业,职工的培训教育任务十分繁重,不仅每个新产品、新工艺出台时要对职工系统进行培训,有些为长远战略着想,还要分期分批将科技人员或职工派往国内外重点高校、重点科研究院所专门进行培养,以保证企业的科技进步。不少研发型企业反映,他们的职工教育经费早已突破1.5%至2.5%计税工资限额,这个限额太低,不利于企业加强职工的技术教育和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综合以上几方面情况,民营开发型高新企业不仅增值税 的负担很重,其所得税的负担也很重。目前各种税收加在一起,民营开发型高新企业要占产品销售额的8-11%,有些甚至超过11%。这个比例要比一般加工制造企业高1.7倍(一般加工制造业企业平均交税为4%左右),比房产型企业高出1.2倍(一般房产型企业平均交税为5%左右)。而且越是创新,企业所交的税就越重。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2006年2月7日国务院国发[2006]6号文件对税收激励问题提出了8方面的政策措施,这从根本上突破了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条例的框框,受到广大民营科技企业的拥护。为尽快落实这些政策措施,推进现有税 收条例的修改,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第一,国务院提出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的所得额。此项政策对一般的工业企业是合适的;对于研发型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建议在增值税中抵扣为佳,因为这类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太少,应交的增值税额太重。

第二,国务院提出允许企业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价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而单价在30万元以上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政策。建议加速折旧的年限参考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以保证企业尽快收回投资用于技术创新。

第三,在严格审核和认定的基础上,对研发型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以发明专利、重大国家科技成果产业化为基础创造的国家级名牌产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等实行增值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企业品牌产品建设,为这类企业技术创新和加速成长提供环境条件。

第四,如果当前国家为保证税收增长,还没有实力做到将内资民营高新企业人员工资、奖金全部划入企业成本核算,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建议先将科技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全部进入企业成本,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以推进这类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五,开发型民营高新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对于提高企业职工素质、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建议在进一步明确具体范围的基础上,放宽比例限制,可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第六,针对开发型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四高”的特点,要改革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国家仅有东北地区的改革试点经验还是不够的,建议在北京科技园区和深圳高新区进一步试点,以取得更为全面的改革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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