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的协同管控


一个集团设立子公司以后,实在拿子公司可以做太多太多分公司、事业部绝对做不了的事,因为讲老实话,子公司再死,破产就完了,不管他骗了多少个亿的餐饮卡,破产就完了,资不抵债,老板跑掉了,你以出资为界限,把你已经出的资赔光就完了,你不用多付一分钱的责任,这绝对是分公司不同的,所以你可以说子公司跟我无关,我只是出资人,对你的母公司品牌保护非常好。

    设立子公司还有一个很特殊的地方,如果给同事们在母公司层面上给股权,是非常可怕的事,1%就是多少,而且股权定了以后,感受不到激励性,那我就在子公司层面上给你,5%、15%都可以,所以单独设子公司,从公司历史上来看,是非常有意思的,既让他独立成为一个融资主体,把钱融进来,还让他独立成为一个信用主体,可以承担很多社会的资源,把这个资源拿进来以后,我再去剥削。

    那么这样一来,母公司就得保证我对子公司能剥削,刚才我们只是讲到理论上的各种可能性,能剥削。讲到这里你们就知道,三分法是二的,三分法只告诉我们狠剥削、较狠剥削、一般剥削,但是它没有告诉我们如何剥削,华彩回答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剥削,华彩回答这个问题很简单,第一通过对治理的设计,让子公司董事会跟我出资人保持一致,这是第一重剥削,控制他的大脑。你们说子公司董事会不就是里面很多董事是我派出的,他天然应该跟我保持一致,是不对的,不要忘了子公司里还有中小股东,中小股东如果弱于33,我们占到绝对控股,67以上,理论上我们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我们可以耍赖,理论上,但是对方可以认为你有意地操作,损害他的利益。但是一般来讲,他这个证据一般说不圆的,很少有这样的官司,对方也吃哑巴亏算了。

还有一种情况,你不够67,你不能完全操纵,碰上一些中小股东比较狡猾的,他控制那些否决权,还有他控制一些人事权,比如说财务总监是他的,他就可以在这些事上跟你磨。还有一些中小股东,一些知识产权,关键的东西是他出的,他到时候可以拿来跟你要挟,所以搞得子公司董事会未必跟我们出资人保持一致,理论上我们派出去的董事,都是我们的产权代表,他每次在表决前,应该给我们写一个产权报告,但是请注意,这是理论上,一年、两年无所谓,十年、八年董事做下来,就做得很油了,他有自己的利益,所以他未必总是会跟我们高度保持一致,这就是我们经常苦恼和头痛的,时间长了我们就发现,我们并不可能,我们往往不能跟子公司董事会取得一致,我们的意志不能充分完整、完全地表达子公司的意志。而且子公司董事会对很多重大事项并没有充分的话语权,也就是说即使他想跟我们保持一致,也是只能是微一致,不能充分一致,怎么办?

    我们就想个办法,就把子公司的章程设计掉,形成一个独特的章程,章程里面把我们股东会有哪些权利,董事会有哪些权利,监事会有哪些权利,乃至于我推举的董事长有哪些权利,都做一些个性化的设计,个性化的设计,其实是按照2006年版《公司法》,是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它的基本的立法精神,就是私法自商,私下的法律,私下的法务问题,我们几个股东之间商量了以后,就可以算了,只要和《宪法》,只要和《民法》,只要和《公司法》最基本的要义不冲突就可以了,所以很多章程,很多法律文件,事实上是可以额外增加一些条款。现在出现一些什么问题,很多公司的法律体系,他是这样的,很多公司的章程、议事规则,他们就直接买来一个范本一改,就递上去,替换型,而立法的时候,他有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就是大股东是坏的,所以用立法制约大股东,如果这个小股东鼓励大股东,用标准范本,其实是保护你的利益,而大股东用标准范本,是损害你的利益,理论上大股东应该进行个性化的设计,我们把这种个性化设计叫预埋,因为不是当时就发挥作用的,日后才会发挥作用。所以你们一定记得,做一个好的管理学家,首先要做成法学家,不懂法的人就是法盲,是二百五,法是整个社会运作最精微的一个尺度,一个卡尺。而像经济学、管理学,都相当于米尺,太粗了,甚至是古代的那种一尺一丈一寸的那种尺,它本身没法令我们更清晰地看到世界的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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