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人不“厚道”——南极人涉嫌冒用国家质量标志

有知情者向本刊记者反映:在北京市木樨园桥西北的百荣世贸商城内,位于A区大厅的广告牌上宣称“中国名牌•南极人裤业”的广告语。但南极人裤业并没有被认定为“中国名牌”。

南极人厂商:

本是一家 通用未尝不可

3月10日,记者根据知情人提供的线索,来到百荣世贸商城。看到了那则广告依然高高在挂。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百荣世贸商城4层的南极人卖场,发现了一款南极人西裤,货号为:京09-9#,规格号型为:180/80A,上面确实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南极人卖场的销售人员介绍,他们是华北地区总代理,并让记者看办公桌上面放着的授权书。

记者:南极人西裤是“中国名牌”吗?

售货员:当然是了,我们是名牌企业。

记者:南极人西裤也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吗?

售货员:是啊,我们当然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要不上面也不会印着那些字样。

记者通过查询西裤标签上面的防伪序号:86050102575884,查询到货号为:京09-9#的西裤的生产商为南极人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记者拨通南极人上海总公司的电话,工作人员称,南极人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西裤标签上的上海南极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同一家单位。

记者采访到南极人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服饰部的一位女工作人员。对于记者的提问,该工作人员回答说:“我们不生产西裤,西裤的生产是我们找其他厂家加工,但是西裤可以使用我们的品牌,并且‘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都可以作为‘企业荣誉’来使用,可以说我们是同一家公司。”

国家工商总局:

“中国驰名商标”只能用在核定使用的产品上

记者通过采访国家工商总局得知,南极人只有保暖内衣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的荣誉,其它产品并没有获得此项称号。

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的具体使用问题,记者咨询了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商标局,一位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国驰名商标”是有认定范围的,“中国驰名商标”使用时,只能使用在国家审核通过的产品上。

国家质检局:

“中国名牌”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商品上

记者还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了解到,南极人只有内衣获得了“中国名牌”的荣誉。按照通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商品和服务的注册商标总共分为45大类,其中服装被划分为第25大类,而该大类又划分为诸多小类,比如:内衣属于第25大类的第26小类,编号为250026;而西裤属于第25大类的第64小类,编号为250064。由此可知,内衣与西裤虽同属第25大类,但并不在同一小类之中。

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一位男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关于‘中国名牌’的使用,在广告宣传中,只能使用在国家认定的商品上面。具体的违规行为你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文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1997年11月7日发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律师观点:

隐匿实情 涉嫌夸大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天坛律师事务所的姚律师,姚律师说:“只要标签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就可以认定为违规行为。广告牌上的内容如果属实,南极人裤业就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这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也应当遵循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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