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王女士到北京某知名商场购物,看见一名牌炒锅正在特价销售,原售价498元,现价398元,王女士觉得这个价钱还可以,就买了一口。过了没几天,王女士到离家较近的一家商场购物时,发现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炒锅在这家商场只卖258元。王女士非常纳闷,怎么同样的锅,价钱相差却这么大呢?王女士怕自己记错了,急忙跑回家,把自己几天前买的锅里里外外看了个仔细,果然与刚才在商场里看见的一模一样。于是,王女士拿着锅急匆匆赶到原来买锅的百货商场,找到售货员要求退货。但售货员告诉王女士说,此款锅是特价销售,“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并且让王女士看货架旁边的告示栏,王女士一看,告示栏上果然写着“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字样。王女士很生气,认为作为一家知名商场不应该做这样的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事,遂与售货员发生争吵,之后,其他售货员找来了值班经理,经过与值班经理的又一番争执,商场终于同意为王女士退货。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例。好在经过王女士的努力,商场为王女士退了货,但从这个个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设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告示、声明、通知等,但仍有部分商家不顾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以单方声明的方式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彻底消除商家的这种霸王行为,不但需要相关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也需要广大消费者熟悉法律,学会以法律为武器跟商家的违法行为做斗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允许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设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告示、声明、通知,即使设立了,其内容也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现实生活中,经营者自行设立的这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还是很多的,但并不是全部无效。判断其是否有效,关键看经营者是否以这种方式单方面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了其自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比如,我们常看见有些商家在门口显著位置打出“本店装修暂不营业”这样的告示,这类告示不涉及侵犯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也没有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反而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善意提醒,所以,这类告示就是有效的。而另外一类告示,比如我们本案中涉及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内容,因涉及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免除、减轻了经营者自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其内容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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