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法规和新法规
(一)《物权法》
1. 第一编总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编所有权规定:
2.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4.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5.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6.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7.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8.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9.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编用益物权规定:
10.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1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12.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13.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企业所得税法》
14. 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5.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6.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7.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8.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9.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0.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三)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主要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修订)
二、基本政策和新政策
(一)基本政策
1. 4月4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要求以项目村为依托建立乡村沼气服务网点,每个网点具备为300-500个沼气农户服务的能力。中央对每个网点的补助标准为中部地区1.5万元,用于购置进出料设备。
2. 《洛阳市县(市、区)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绩效考核主要包括目标、业绩、过错三方面内容。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及否决单位四个档次。被确定为先进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可确定为18%;工作津贴按标准足额发放;按规定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对其党政主要领导给予嘉奖,连续2年被确定为先进单位的记三等功一次,对连续3年或累计5年确定为先进单位的记二等功一次;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被确认一条提拔或重用优先条件。
(二)新政策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18日联合印发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包括我市在内的中部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被确定为增值税转型试点城市。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4.《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适用于中部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条所称为主,是指生产销售上述八大行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
5.《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发生的进项税额准予在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中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这是我市享受到的首个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政策。
6. 根据省政府4月9日通过的新修订的《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办法》规定,经批准确定的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至12元)最低税额的30%。
7.《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办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向当地地税部门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8. 财政部5月21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今年中央财政在继续保持去年120亿元农资综合直补资金不变的基础上,新增156亿元,同比增长130%。加上今年已安排的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的151亿元粮食直补资金,2007年国家对种粮农民两项直接补贴总额达427亿元,比上年增加165亿元,增长63%。
9. 财政部5月21日宣布,为进一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自6月1日起,我国将对钢铁、精炼铅、钨、锰、钼、萤石、氧化钼、铁合金等商品加征出口关税。一般在原基础上加征5%至10%的出口关税,而铝深加工等产品享受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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