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其它价值500元以上的物品,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均列为低值易耗品处理。
第二条:对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和报废等,须经中心主任同意,向相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由中心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中心对现有在编的固定资产按资产评估价计价,对新增的固定资产采用原始价值计价;根据实际用途分类,设置明细账目核算,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条: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每年对中心的固定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评估出资产的实际价值,并进行核算。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实行定级定人管理,建立资产的使用档案,做好资产技术数据和使用情况的登记。
第六条:对资产的各种技术资料由中心统计员统一保管,并分类编号,便于查阅。
第七条:制定固定资产使用制度,落实定期维修保养规定,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年限。
第八条:凡因失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按安全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中心固定资产统计一览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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