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法律与法规对人力资源的外部影响是强劲的,法律影响着人员的招募与甄选、工资薪酬、工作条件与环境、工作时间、员工解雇、劳资关系。现在来讨论一下实现企业雇员与政府雇员的公平就业机会的主要的法律框架。
公平就业机会法律是保障企业雇员与政府雇员的合法权益与权利的有力法律工具。虽说有法律保障,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却不很完善,也没有执行到位。
企业雇员的公平就业法律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做为公务员的政府雇员也受此法律保障。《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是企业雇员应该享受到的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不完善的地方在于企业雇员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疾病或者相关工作经验程度、还有从业资格方面,企业雇员在寻求就业时受到了歧视。这是《劳动法》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果不完善那么所谓的平等就业就会不公平。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执行力不强的地方是企业改制与虚假破产,对企业雇员订立与变更劳动合同并不是平等自愿与协商一致的订立合同,有的地方政府或者企业带有欺骗或者强硬的态度来与企业雇员订立劳动合同关系。对违反《劳动法》的用人单位方面并没有什么强制力的法律,比如罚款或者停业,或者其它刑罚的强制措施。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虽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但是现实有些企业或者地方政府让劳动者超时劳动,而且超时劳动没有加班工资。特别是有些单位定员定岗定薪,没有考虑员工劳动时间保障问题与劳动保护的问题。
政府雇员的法规是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现实的是从没有担任过公务员领导职务的普通公务员,一般情况下到退休能达到主任科员而退休就很不错了。很难达到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这个级别。更享受不到这些级别的待遇。
《公务员》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现实的是民主推荐往往是政府部门的重要官员推荐,基层公务员就没有这个民主推荐的权力。往往就是党委开会,由官员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这容易造成跑官要官,或者滋生腐败,这些需要完善。
《公务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公务员法》第七十八条: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现实的是有些地方政府公务员的工资都拖欠,没有按时足额发放,有些公务员年年评优秀与称职,从未得到过一分钱年终奖。年终的等次应该是优秀的公务员一个等次,称职的一个等次,但是现实的是有些地方政府是不同的官员不一样的等次,普通公务员一个等次。没有强制力与强制措施保障的法律,会使法律成一纸空文,失去了她的尊严与权威。总有贪腐的官员不把这些法律放在眼里。
1.其它中国劳动法律:1.1999年11月23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2.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3.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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