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加强公司内控工作,规范公司经营决策行为,实现公司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促进公司“四好”班子建设,根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电信广西公司内控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指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遵循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电信广西公司。各市分公司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章 “三重一大”决策内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凡涉及公司发展战略和改革计划,关系公司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公司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四)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五)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七)公司重大资产的出租、转让、受让、担保、重大损失核销;
(八)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职能调整;
(九)公司的用工制度、用工计划和员工薪酬福利政策;
(十)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订、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一)公司重要战略合作伙伴的选择;
(十二)对外担保事项、从事高风险经营;
(十三)公司管理层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内容包括:
(一)公司四岗副以上人员的任免(含竞聘、选聘);
(二)由公司选派的子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三)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竞聘、选聘;
(四)后备干部管理;
(五)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企业班子成员的考核奖惩。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内容包括:
(一)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投资项目;
(二)预算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具有全局性影响的新业务开发项目和业务平台建设;
(四)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及追加投资;
(五)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
(六)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七)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第八条 大额资金的使用内容包括:
(一)单项支出1000万元以上的资本性支出项目立项;
(二)单笔支出5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支出采购;
(三)对外支付资金单笔2000万元以上;
(四)对外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捐赠20万元以上;
(五)年度预算内的借款总额度及各家金融机构借款分布额度;年度预算外的新增借款;
(六)预算外资金支付50万元以上;
(七)5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资金使用。
第三章 集体决策的机制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集体决策的机构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公司党组,并实行每周例会制度。其中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由公司党组决定。
第十条 出席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为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出席党组会议的人员为党组成员。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者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公司集体决策机构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
(一)依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公司集体决策机构决策前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重要人事任免,在党组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领导人员任免的相关规定和《中国电信广西公司党组关于领导人员管理的规定》(广西电信党〔2007〕40号)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三)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公司集体决策机构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员工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总经理可以授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召开总经理专题办公会,讨论决定授权范围内事项,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集体决策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 公司集体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表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集体决策决定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一)公司集体决策机构作出决定,原则上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二)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决定,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定。
(三)总经理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参加集体决策的人员在讨论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应按有关规定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符合公示条件的重大决策,必须按照公示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出公示,广泛征求员工意见或告知员工。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决议、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集体决策的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集体决策机构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交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集体决策机构决定的事项,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下一条: 某公司物流制程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