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大众理财工具,在现代金融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目前,全球投资基金业已经发展成为与银行业、保险业并存的三大金融产业之一。投资基金的发达与否在一定程度上显现着一国经济的强弱。而我国作为一个正处于经济迅猛发展的阶段,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就成了必然的选择。
目前,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亟需启动民间资本,而投资基金正是聚集闲散资金的有效形式。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储蓄居高不下,截至2003年9月末,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10万亿元。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投资基金具有专家理财,风险分散,经营稳定,收益可观,安全性高等优势,可以将更多的储蓄与社会资本转化为直接投资,支持资本市场,促进国民金融资产结构改善,化解宏观金融风险,有利于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而税收作为调节国民经济再分配和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经济杠杆,对投资基金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在加入WTO后面对国际化的挑战,税收对我国正处于发展壮大初期的投资基金更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如果政策不得当将导致两个极端,一方面可能因为轻税政策而使国外强大的投资机构严重冲击本国基金业的发展或外资大量避税而导致国家税收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因对基金投资机构、基金投资人的过度征税而阻碍其发展。因此,对投资基金税收制度的研究和完善迫在眉睫。
现行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我国投资基金业发展至今只有十余年的历史,但成长很快。自1997年《证券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投资基金税收政策不断完善,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
目前,我国投资基金的基本税收规定是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投资基金涉及的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002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又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专门发出通知。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上述相关文件自投资基金正式成立以来,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使投资基金在我国得到长足的发展。截至2003年9月30日,我国已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共87只,总规模1632亿份,资产净值1553亿元,占到A股股票流通市值近13%。其中封闭式基金54只,规模817亿份,资产净值759亿元,开放式基金33只,规模815亿份,资产净值794亿元。已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有32家,其中有5家是中外合资的基金公司。同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更给基金业的发展带来一片利好的局面。
但是,由于基金业在国内资本市场上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新生业务种类多,而目前已出台的基金业税收政策相对滞后,在施行过程中,已经暴露出许多问题,必须加快改革和完善,以促进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完善投资基金税收
1.实行以“虚拟法人”理论为基础的现代所得税制。
基金管理公司只是一个委托代理机构,对其经营的信托资产并没有最终所有权,其净收益的绝大部分也都要分给投资者。因而从产权角度讲,无论是契约型基金还是公司型基金,都具有“虚拟法人”的性质,对其不应当实行独立课税制。
如果对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者分别征收收益所得税,且在税率上没有任何的减让优惠,必然会形成重复课征的情况。
这种重复课征现象的出现,将会给投资者增加相当大的额外负担,最终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之所以对基金公司实行有条件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是出于上述原因的考虑。
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应在保持企业及个人双所得税体系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各自承担一部分税收,但其总体税负应定位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上。综合我国各方面情况,本着有利于促进投资基金发展的原则,投资基金收益所得税的总体税率确定在15% 20%之间较为合适。一方面有利于基金的发展,而且基金规模的扩大会增加税收的总量。另一方面,通过统一税率把现行“不征”、“免征”、“减征”基金收益所得税的情况加以纠正,总体上绝对增加国家各级财政的税收收入。
其次,在纳税环节的选择上建议采用代扣制,实行源泉扣缴。因为纳税环节的选择与税收征管息息相关。
我国现行的政策对来自不同渠道的收益的所得税政策是不同的(有的征税、有的免税),这要求基金正确、及时地披露基金收益的分配信息,以及投资基金的机构正确核算、分项列示从基金分配来的收益。
否则,纳税人极易混淆不同来源的收益、转移应税利润,达到少交或不交所得税的目的,这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的麻烦。有鉴于此,为简化所得税的征管和从源头上堵塞税收漏洞,建议对基金投资者须缴纳的各项收益,在基金向其分配时,由基金代扣代缴所得税税款。
2.对其他相关税种的完善建议。
(1)交易行为税。
建议以证券交易税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并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一个完善的交易行为税对于证券市场的繁荣和稳定有极大的作用,英、美等发达国家都曾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开征此税。此外,考虑到征收交易税将有损于资本流动的效率,其改革趋势应是减免和降低。
鉴于我国的现状,建议:将证券交易税的纳税人确定为卖方,改变目前双向征收的办法。这样有利于减轻税负,而且有利于证券持有人形成“惜售心理”,投资者在卖出证券时因顾及税收因素增加的交易成本从而慎重决策,延长证券持有期,抑制过多的投机活动,同时也符合“有收入才有纳税”的原则。吸纳更多资金入市,从而利于鼓励长期投资,扩大证券市场容量。
(2)营业税。
现行税法规定,金融机构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交纳营业税,纳税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税率为5%。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有价证券不纳营业税。这样,一是同样的行为主体,获得不同的税收待遇;二是现行的金融业营业税税率过高,高于其他第三产业,而且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不征收营业税,即使征收类似的税种,税率也仅在1.2% 4%之间。建议降低金融业营业税的税率,首先考虑降为3%。其次,对机构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纳税人,明确规定其从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建议将资本利得税单列出来,并依投资者持有有价证券的时间长短、买卖的集中程度、一定时期内累计实现的资本利得总量等标准,按不同税率征税。关于预提税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对他们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征税,可参照美国、加拿大对非居民受益人取得的投资收益,预扣一定比例所得税。
3、创造条件,加快开放式基金的发展。
在现代投资基金体系内,开放式基金已成为投资基金的主流形式。到2000年7月底,美国拥有7929只投资基金,金额为1500多亿美元。而封闭式基金的数量不足500只。开放式基金持有的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90%以上。
在投资基金起源地英国,开放式基金持有的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2/3以上。而在亚洲,投资基金最为发达的日本和香港,开放式基金几乎是一统天下。在我国内地开放式基金也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
而我国的投资基金税收政策主要还是过去针对于封闭式基金制定的,对开放式基金的税收政策只是对其进行了一些补充规定。为促进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必须调整有关税收政策,使其更加切合开放式基金的特点。
在我国,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市场潜力巨大。投资基金为百姓创造了一种管理规范、收益可观的投资工具,为企业提供了畅通的融资渠道,对盘活社会资金,拉动GDP增长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目前我国股市亟需启动民间投资的情况下,完善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大力发展投资基金,激活社会投资,以带动经济增长的意义,远远大于其财政意义。当然,投资的全面启动,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如社会保障的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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