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项目管理的实践出发,较为全面地介绍了时间的单位及选择;阐述了日历日、自然日、工作日的区别;说明了时效及相关概念的内涵;着重表述了时间日期的表示方法及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错误及解决有关办法。对正确记忆、理解、运用时间概念,指导项目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时间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主要体现在各利害关系方对项目的进度管理之上。工程项目能否在预定的目标时间内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和按合同约定日期竣工交付使用,直接关系到项目各方的经济效益和项目目标的实现。而在进度管理中会涉及到许多与时间有关的概念、术语,这些概念和术语既有一般性的涵义,也有在特定场合下的特殊意义。熟悉和理解他们,对于正确记忆和科学运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关于时间的单位
时间同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产活动密切相关,在人类文明与科学发展的过程中形成数以百计的时间单位。目前较常用的有:世纪、年代、年、月、周、日、时、分、秒以及花甲、纪、旬、天、时辰等。世界上最短的时间单位叫做“那诺秒”,这个单位在1960年开始正式使用,一个“那诺秒”等于1•0×10-9秒。印度教记年上的单位“卡尔巴”,是世界上最长的时间单位,一个“卡尔巴”约等于43•2亿年。这些时间单位都有明确的定义及相互间的换算关系。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统一计量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1960年,经第十一届国际计量大会通过,正式把“秒”(s)作为国际单位制的7个基本单位之一。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198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也把秒作为时间的基本单位,并选定非国际单位制的时间单位天(日)、小时(时)、分作为辅助单位
2 关于时间单位的选择
项目工期一般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阶段,显然以“秒”作为计时单位不太合适,根据工期的长短选择一个恰当记时单位显得很有必要。在长期工程项目管理实践过程中,对于时间单位的选择,逐渐形成了一些约定的俗成、甚至是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事件持续时间7天以下的,以“小时”为单位,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十六条“……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7天以上的一般以“天”为单位。“天”是工程项目管理中最常用的时间单位。以天为计时单位的工期,国内制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及《示范文本》中规定的持续时间一般为5天的整数倍。如5天、10天、15天、30天等。《FIDIC合同条件》及世行、亚行的有关规定中日期均为7的倍数,如7天、14天、28天,84天等,适合于大型工程项目。对中小项目管理层次要简化得多,显然日期以7倍数将会贻误工程。虽然专用条款可对日期修改,但对整个合同条件的日期全做修订则显得很麻烦。而相应的我国对日期规定相对较短,不适于大型项目。因此,在订立合同文件时,必须注意“日期”的合理性。防止因“日期”不合理使各方频繁违约,最终使合同流于形式。在这里还要明确一点就是“天”与“日”的关系,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有人认为“日”的时长为24小时,而“天”为“白天”,时长为12小时,这是不正确的。国务院《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明确指出“天”与“日”为同义词,即“天”与“日”的时长度均为24小时。当然,一些工期较长的项目也有使用“周”、“月”作为工期单位的,而如三峡工程一类的特大项目甚至使用“年”作为工期单位,不过这样的情形总体上还是比较少见的。
3 关于日历
日历一般指标记日子的本子,作为日常工作和生活计算日期的依据,最常见的有台历、挂历等表现形式。在这里我们主要是要理解日历日和工作日的区别。日历日即自然日,以地球自转一周为一日。工作日一般是指标准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日,通俗地说,就是指除了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元旦、五一、国庆、春节等)之外正常工作的日期。比如:“2006年7月6日,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约定15日内交付标的物”,我们通常理解为标的物交付的最后日期为2006年7月21日。但如果双方约定15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物,则应考虑扣除这个期间至23日这一个“双休日”两天,这样实际交付标的物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7月27日。显然,用工作日计算天数很不方便,且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正因为如此,项目管理中涉及到的时间天数除非双方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自然日。实际工作中我们还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在整个事件发生期内,天数按自然日计算,而在事件约定最后期限时,恰遇节假日,其最后时限相应顺延。在政府和司法文件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定。
4 关于时效
所谓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最常见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比如,甲向乙借款50万元,在约定还款日之后两年内乙未通过任何方式向甲主张自己的债权,那么两年之后如果乙再向甲主张债权时,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其胜诉权,也就是说甲拒绝向乙还款,而乙却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追回自己的借款。可见时效在项目管理中,尤其是在合同管理中重要性是非常明显的。在这里,我们还要明确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而须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5 关于日期书写方式
文本正文中的年、月、日一般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不要七月二十四日”;年份的数字要写全,“2006年”不要简写为“06年”;年、月、日要写全,格式要规范,如:“1999年11月16日”不要写成“1999•11•16•”以及类似的写法。成文日期(即文本末尾所签署的日期)的书写与正文中的日期书写要求是不同的。成文日期要用汉字的小写数字书写,不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也不要用汉字的大写数字书写,如成文日期是“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不要写成“2005年7月27日”,也不要写成“贰零零伍年柒月贰拾柒日”。年、月、日要标全,不能省略年份,也不能用简写,如“二○○二年”不能简写为“○二年”。在标识成文时间时,最容易出错的是将“○”写为“0”,甚至有用英文字母“O”代替的。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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