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广告行业业务人员提成收入的计税规定

京地税个[1998]43号



对个人销售、承揽广告取得的提成收入,按下述办法计税:



  (一)凡个人收入实行按承揽广告业务收入、企业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比例提成办法的,上述提成无论是现金还是以票据抵消等形式取得的个人收入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提成收入含业务招待费、组稿费、信息费、差旅费、劳务费和奖金)



  (二)以上述形式取得的收入的人员为本企业员工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若非本企业员工,其取得的个人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



  (三)上述人员的提成收入,凡承揽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统一规定前,北京市规定可暂按提成收入扣除30%以下的费用后,再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北京市某企业对供销人员的工资进行改革,按销售提成支付个人工资,有关的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2000年5月销售人员张某取得提成收入10000元,张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若张某非本企业员工,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张某为本企业员工时,应纳税额=「10000×(1-30%)-1000」×20%-375=825(元)



  张某为非本企业员工时,应纳税额=「10000×(1-30%)×(1-20%)」×20%=1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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