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诚信建立的基础

近来,关于“个人诚信档案”的话题越来越多,各行各业都计划将“个人诚信档案”作为其日后处理各项个人事务的依据和基础。暂不论,“个人诚信档案”的建立是否可以促进国民素质和修养的提升,是否能够保证个人市场行为的诚实、透明,杜绝因个人欺诈、违约等非道德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后果。单就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的基础而言,个人认为这不是一个一厢情愿的事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简单档案记录。



个人诚信与否,与其生长环境有关,也与其面临压力有关,还与其自身道德修养有关,更与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环境的诚信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有关。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从1993年开始的“质量万里行”活动,到如今,每年声势浩大的3.15专题质量活动,也就说在如此紧密锣鼓的维护市场质量诚信方面的有组织有计划行动,都难以将蔓延在消费者个人生活中的假冒伪劣产品一网扫光,企业非诚信经营行为肆意蔓延的趋势并无缓减的大环境下,在个人消费饱受“非诚信行为”毒害和困扰的背景下,期望消费者报以诚信的态度去接受“非诚信”的现实,寄望消费者“个人诚信档案”来阻止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非诚信”做法。显然,是有点捉襟见肘!这对本处劣势地位的消费者而言,亦是颇不公平的!



个人面对众多戴着面具忽悠、欺骗、失约的企业和组织、单位时,其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在消费者难以对企业、组织、单位建立绝对信任感的环境下,一味要求个人在“诚信”方面做出有条件的让步、束缚和被约束,显然是有悖大众心理的。因此,虽然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积极推进“个人诚信档案”的建立工作,响应者却微乎其微,若是这种建立行为是在当事人不情愿、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进行,那么则无缘由地侵犯了个人的知情权。



不可否认,在庞大的社会体系中,存在各种违约、失信、狡诈的个人,但从整个国民诚信道德意识而言,这种违约、失信和狡诈也仅是个别有机会、有条件、有预谋的一些特殊人员和个人,更具备丧失“个人诚信”的缘由。诸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拖欠职工工资、克扣职工薪水的老板、官商勾结一起失信于民的劣质工程等等。类似个人,其失信之后造成的危害和风险,不仅远远高于因个人暂时经济困难的信用卡还款延时或因房价波动导致的房贷短供的危害和风险,而且这些人的“个人信用档案”往往会产生“人为的”信用污点清除(有失约、欺诈、违约等失信行为也会因某种特殊地位而消失)。

此外,在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其双方的权利是不对等的。举例而言,银行与个人之间的“诚信档案”。个人在银行延迟支付贷款或延缓信用卡支付时期时,其个人信用污点就会被银行系统自动记录,因此,对个人之后的信用评级也产生较大影响。于是,个人必须谨慎对待自己的刷卡还款或贷款“诚信问题”。反过来,若银行在个人存取款或转账等方面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个人损失时,却没有任何“诚信风险”的公示告知其他个人消费者。甚至于还表现出咄咄逼人的傲慢态势。诸如此类的现象很多,这就出现了“诚信档案”失衡问题,也就是仅有个人被强势方记录“个人信用”,而个人却对强势方的“非诚信”行为难以产生有效的对抗和申诉。个人会因信用污点而影响之后的信用消费,而强势方却因没有有效的“诚信档案”公示或告知义务,继续“失信”运营,获取或损害其他不明真相第三方的利益和消费。



以此类推,若所有强势方都有以建立“个人诚信档案”为理由的霸王约束措施,可以肆意评定个人的“诚信”,却没有规范其“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的互补规范监督机制,那么很容易形成更多个人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障的“伪诚信”泛滥,同时还助长了这些强势方滥用“诚信牌”,其自身丧失“诚信”的歪风邪气。



因此,在企业强势方,没有在市场上形成符合众多个人消费者利益的诚信标准、评价体系和自我监督与约束机制时,单方面强调“个人诚信档案”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也是显失公平的一种草率之举。



防范“个人失信”的基础,应是企业诚信体系的完善与健全。企业失信行为难以有效纠正的前提下,“个人诚信档案”即使建立也犹如“水中月、镜中花”中看而不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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