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模式下 银行该做何反思

案例背景

欠款3000万 严介和被限出境

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启动执行威慑机制,作出了限制严介和出境等多项强制措施,原因是太平洋建设集团及严介和在有关的四起已判决生效的经济案件中,有总额超过3200万元的欠款尚未还清。

根据南京市房管局的登记资料显示,截至今年9月21日,短短半年多的时间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五次查封了严介和的12处住宅,绝大多数甚至已经被重复冻结三次以上。这些诉讼的原告,大多为各地商业银行,而被告皆为太平洋建设集团或者下属企业乃至严介和。

资产负债率只有31.42%的太平洋建设集团,竟然还不出6个月的短期贷款!

法院的调查结果更是让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感到意外:查封的12套以严介和名义购买的房产,都是按揭的;太平洋建设集团总部大楼是租的,没法查封;汽车也是按揭的,没什么查封价值。与如皋市政府合作的项目,早在2004年底做到一半就停了,在2005年却又拿到了贷款。今年5月8日正式营业的上海苏商建设集团有5个下属子公司,分别为辽宁、广西、怀化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和安徽五洲、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都是太平洋建设集团内部少有的优质资产,虽然都是严介和的,但法律上他却没有关系,法院就无法冻结这些公司的资产。

这一结果引发了对太平洋所采用的主要业务模式即“BT”模式的反思,事实上从去年这一模式就遭到了质疑。

这一事件同时暴露了银行在风险管理上的漏洞。太平洋建设的例子并非个案,近年中国各地的基础建设项目层出不穷,类似的信贷风险问题不在少数。

Introspection of banks on BT model

BT模式下 银行该做何反思

文/贺 芳

太平洋建设集团因BT建设项目欠多家银行借款无力归还

而被告上法庭。这些年来,在各商业银行自上而下强调风险控制、不断加大风险管理力度的背景下,这一事件值得反思。



BT模式下的“信用担保”

太平洋建设集团基本上采取的是BT工程项目模式。在这个模式下,BT建设承包人的债务人基本上都是政府,而政府又通常有着极高的稳定性和较强的支付能力(财政收入)和影响力,当BT建设承包人拿着与政府签署的一系列BT项目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的第一反应就是“大鱼来了”!接着基于对最终资金来源方政府的信任,在缺少有效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放出巨额借款,也就是说,BT建设承包人提供给金融机构的是“政府付款”这样的一个“信用担保”。如果,金融机构有着良好的、持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这样做理论上来说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

BT项目即使国际上也是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从广东率先引入,属于新生事物,操作模式还不成熟,相应立法也没有跟上。这样的项目模式主要适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同时有着很大的质量风险、政策风险、自然风险等。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项目能否按预期顺利完工、移交给政府,是否会因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而使项目搁置,甚至终止,等等;不可预知的因素太多。因此,金融机构如果只注重放贷前的严格审查,盲目认为有政府“买单”就可以高枕无忧,而对整个项目过程失去必要的了解和监管,对项目的进展和变化情况一无所知,对于可能出现的变故毫无思想和机制上的准备,也无应对和降低贷款风险的措施,必然会在项目上发生问题、贷款资金无法回收的情况下措手不及!

  

BT模式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在BT项目的贷款上,由于资金需求量巨大,让一个BT建设承包人提供足额的财产抵押或相应担保也是不现实的。“办公室是租的”、“汽车是按揭买的”,这些情况,对于一个建筑施工单位来说,并不是什么异常现象。承接BT项目的单位,是要自行解决建设资金的,当然会把所有可能利用的资金都用在项目上,而不是给自己购置价值连城的固定资产,凡是可以用贷款方式购买的,毫无疑问是要贷款的。因此,事后才发现有关建设单位没有资产可以查封的情况,本应该是金融机构在放款之初就非常清楚的。

建设单位有了和政府的一系列板上钉钉的合同,有了政府的定期付款承诺,为什么还会无力还贷?而且,为什么已经出现不能按时还贷的情况后,还会有其他金融机构继续借款出去,直到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被套牢?关键在于:一,金融机构之间基于激烈的业务竞争,基本上不做、也不可能做横向的沟通(银团贷款除外)。一家金融机构在一个项目上出现问题,其他金融机构未必就能知道详情(借款人更不会主动告知),就可能在同一个项目上重蹈覆辙。二,目前金融机构普遍抓得比较紧的是对借贷之前的审查,一旦审查通过,贷款发放出去后,实践中大多就不再进行严格有效的跟踪和监管(也没有很好的监管机制),对于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等情况一无所知。因此,像BT这样贷款金额巨大、项目周期漫长、深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的项目,加之一家公司往往同时或先后进行着多个项目,只要其中一个项目的推进上出了问题、只要一个项目未能如期移交给政府,整个资金链条就会出现问题,金融机构就会最早受到最直接的影响。

由于目前金融机构在BT项目上出现了大量问题,甚至呆账、坏账,因此,现在很多金融机构已经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放弃了这项业务。有的银行略有变通,放弃BT项目贷款,但继续做BOT项目贷款。

笔者认为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也过于绝对。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贷后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借鉴国外的由风险投资公司做后盾的做法,同时也可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为BT项目借款做担保等,而不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补救措施

针对目前已经出现的BT项目建设承包人无力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绝大数金融机构已诉至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措施,但往往由于欠款人在借款时并未提供过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抵押的财产与借款金额相差巨大,通过这种方式只能帮助金融机构挽回少量损失。笔者认为,可继续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保全建设项目,如果该建设项目尚未移交,理论上讲该项目的所有权人仍是BT项目的建设承包人;

2、如果该项目已经移交,保全BT建设承包人的到期和预期债权;承包人的债权人一般是政府,相对来说是有保障的;

3、如果该承包人又是其他拥有优质资产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那么,对该承包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进行保全,通过诉讼取得股权及其收益权,并通过将来对该股权的转让收回贷款。         

贺芳 北京市百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BT模式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主要适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BT建设承包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时立即移交给建设单位(通常为政府),建设单位向BT建设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支付时间由BT建设双方约定(可能是工程建设开始,也可能是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始)。因此,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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