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2号)
2007年10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7]55号
意见中要求完善和落实创业促就业的各项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及信息服务。为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户籍管理、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的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性事业收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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