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要求: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大力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进一步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今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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