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创业相关政策

2007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56号)



文件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而有贷款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额度一般为2—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还款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007年9月,杭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签发《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11月,杭州市人事局、财政局下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操作细则 》杭人才[2007]469号 杭财教[2007]1112号



市财政每年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市区创业,激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创新。资助分为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申请人毕业后两年内可获得银行商业贷款,政府将对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1万元。项目无偿资助则根据申请人创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分2万、5万、8万、10万元4个等级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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