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做好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意见》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力争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格局,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比重达到25%以上,创业者与其带动就业人数的比例达到1∶5左右,农村牧区通过创业实现转移就业的人员明显增加。通过鼓励创业,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使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创业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重点指导和帮助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牧民工创业,大力扶持农牧民进城创业,积极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的规定,文件中的各项政策均适用于各类创业主体,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督促落实。
《意见》还对初始创业者创业培训、申请设立企业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贷款的反担保等方面提出更详细的优惠措施,同时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和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确保将《意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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