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行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此,国有资产管理将依法进行,原有<公司法>中对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界定的法律空白将予以弥补。
有趣的是,在6月7至8日召开的"2009中国城市国资论坛"(笔者有幸应邀作主题发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洪虎先生在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时对"国有企业"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国有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政府(全国﹑省﹑市﹑县)直接出资的企业,而由国有企业以法人身份再行出(投)资设立或参股的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这就澄清了长期以来各界人士对国有企业概念混淆的认识和称谓。
概念的澄清或法律含义的明确不难,但关系到对"非"国有企业的资产的认识,就来不得半点含糊了。能不能借着上述界定,认为非国有企业的资产就不是国有资产了呢? 显然不可以。
从权益角度看,国有企业出资的独资或控股企业,其资产负责表中属于股东权益的部分,在国有企业的合并报表中,经扣除相互抵消项之后,仍形成国有企业的股东权益,即属于国家出资通过国有企业形成的权益,也即通过一层层非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逐层将权益"合并"﹑汇总到国有企业。几年来一直实行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指标,即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资委)对其出资的国有企业进行经营业绩的考核,是反映国家出资的资本是否经历了一个个会计期间得以保值或增值。
另一方面,严格意义上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通常不承担或极少承担经营的职责,因此,业务量或营业收入大都发生在那些被定义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那些非国有企业的资产仍应被理解或视作为国有资产(对国有企业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则控国有企业所占权益的比重来划分国有资产的部分),虽然不再被称作国有企业,但仍然保持着"国有"的血统。不如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将失去法律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也都成为空中搁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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