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不够完善 加强监督至关重要

最近发生的“北京市政府微软采购事件”考验了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可实施性。

  不愿透露姓名的一位律师表示,此次北京市政府原本打算采购近3000万元微软产品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而结果是,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仅以一纸更正报告的形式纠正了错误,对于“是否应该承担违法责任,以此维护法律权威”的问题,这位律师认为值得商榷。



  对这个问题,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还不够完善,违反《政府采购法》如何处罚还不明确,而软件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也没有制定出来,这就使某些地方政府主要采购或大量采购外国软件容易得逞,所以要加强监督。



  在接受记者采访中,倪光南特别强调《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本国软件”的定义。他认为,“本国软件”的条件主要是:在国内的开发成本不低于总开发成本的50%的软件产品。他表示:“这是一个国际惯例,也就是在本国的增值超过50%,因为软件的成本主要是开发,所以用开发成本来衡量,这是合理的也是可以衡量的。”他表示,“由于有这个条件,任何一个软件产品只可能拿到一个‘国籍’,如果是中国的本国软件,那么它在中国的增值超过50%,它在其他任何地方的增值就不可能超过50%,不可能同时成为另一个国家的本国软件”。



  据悉,目前,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就上个月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细则草案进一步征求专家的意见。



  新闻背景



  北京市政府微软采购事件



  11月17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发布招标公告,微软的代理商北京晨拓联达科贸有限公司以“场地价格”2925万元成交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办公套件正版软件合同。



  这一结果遭到专家和政府官员的集体质疑,被认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本国软件”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11月27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在自己网站上公布一个公告,取消了微软的定单。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可被称为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除要通过获得价格优势,达到既定的经济效益目标外,“政府采购”还可通过采购达到其他的既定的社会效益目标,如通过采购实现经济上的宏观控制,增加社会就业,扶持中小企业和少数民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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