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中央与地方“土地博弈”困局

 作者:张曙光    31

  修改土地相关法律的具体建议


  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土地权利,但是,与之平行的土地管理法使这种保护只限于农地范围,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变成一种残缺的产权;集体所有权的内涵规定不清,造成集体所有权侵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对农民土地财产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薄弱。


 


  当务之急是,尽快修改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相冲突的法律条款,让农民享有土地非农化进程中的土地所有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在农村内部,要进一步明确集体所有权就是社区成员的成员权,杜绝集体经济组织以产权规定的模糊性来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政府应着力提供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制度性基础设施,包括颁发有物权含义的土地长期使用权证,进行农民土地的登记、(东、南、西、北)四至划定、土地流转的信息登记,建立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土地法庭。


  主要修法建议具体如下:


  ——修改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删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将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修改为,“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删去“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将“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修改为“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的“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一句,修改为“承包经营土地的人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商业性建筑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的“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修改为“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


  ——修改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改为“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作者为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  

张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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