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规范GB50057-94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建筑物防雷规范GB50057-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 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 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 策2.0.2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 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 第2.0.3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 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 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 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 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 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2.0。4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 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 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 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 筑物。 第三章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节 -般规定 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 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 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 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 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 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 表3.2.1 |装置内的压力与同围 |排放物的比重 |管帽以上的 |距管口处 | |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 | |垂直高度(m) |的水平距离(m) | |〈5 |重于空气 |1 |2 | |5~25 |重于空气 |2.5 |5 | |≤25 |轻于空气 |2.5 |5 | |>25 |重或轻于空气 |5 |5 |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 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 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 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 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1. 地上部分:当hx
建筑物防雷规范GB50057-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 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 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 策2.0.2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 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 第2.0.3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 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 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 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 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 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2.0。4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 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 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 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 筑物。 第三章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节 -般规定 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 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 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 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 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 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 表3.2.1 |装置内的压力与同围 |排放物的比重 |管帽以上的 |距管口处 | |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 | |垂直高度(m) |的水平距离(m) | |〈5 |重于空气 |1 |2 | |5~25 |重于空气 |2.5 |5 | |≤25 |轻于空气 |2.5 |5 | |>25 |重或轻于空气 |5 |5 |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 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 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 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 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1. 地上部分:当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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