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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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ppt)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它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主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有使用价值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它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还应与法律联系起来,即指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产品质量法,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内容、特性及其所体现的现代经济立法趋势看,它不属于传统的私法,而应属于经济法体系。
我国于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在我国原有的一大批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西方关于产品责任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进行修改,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和立法原则
(一)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
(1)生产者、销售者。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2)用户、消费者。
(3)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


2、客体范围: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除外情况有:
(1)建设工程
(2)军工产品的管理、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3)初级产品(未明确规定)。


3、关系范围:
(1)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的关系。
(2)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生产者、销售者的关系。
(3)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及其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则
1、坚持产品质量标准原则。
2、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3、贯彻奖优罚劣的管理原则。
4、实行管理和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制度的统称。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企业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1、认证对象。
2、认证依据。
3、认证方式。
4、认证种类。
5、认证原则。
6、认证的条件、程序。
7、认证的法律后果。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对自愿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检查、确认、颁发认证证书,以证明企业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三)标准化管理制度
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应用的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的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这两大方面

(四)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以判明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
三、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社会、用户、消费者以及企业自身等,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所做的检验、检查、评价、措施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产品质量监督可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
1、企业监督。指企业内部自检和互检。
有:⑴劳动者自检;
⑵生产过程互检;
⑶专职检验。
2、社会监督。
包括:⑴用户、消费者监督;
⑵社会组织监督;
⑶新闻媒介监督等。
3、国家监督。
包括:⑴专职监督;
⑵综合监督。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二)遵守质量表示制度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
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此外,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三)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
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一)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归责原则

1、产品瑕疵责任
2、产品缺陷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1、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请求权时效。《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了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期限为10年。但是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的行为,等等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的形式

概括《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各条款,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
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公开更正;吊销营业执照等。
四、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条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条款。
其他刑事责任条款。
本章小结:
质量是经济活动主体的生命线,也是国家经济的生命线。质量差的产品,不仅不能提供有效的供给,而且也直接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还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损害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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